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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维科技术监事会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核查意见2021-07-28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日为 2018 年 6 月 8 日,完成登记日为 2018 年 6 月 26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截至 2021 年 6 月 26 日,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限售期已届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三期解锁事宜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 2020 年度新能源产业营业收入为 158,440.87 万元,较 2017 年
度新能源产业营业收入增长 32.56%,高于 25%,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四)公司依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
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本次 34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D-合格”及以上标准。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34 名激励对象本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
全部成就,根据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

计 273.6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