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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科技术:维科技术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7-28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45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万龙超等5人
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
公司将该5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3.26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18年4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梅志成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
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2、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及公告栏公示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
职务,公示期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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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任何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年5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6、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和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年6月8日为授予日,授予58名激励对
象1470万股限制性股票,无预留股,授予价格为3.26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维
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年6
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7、2019年6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肖俊辉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9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2019年10
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注销。
    8、2019年7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
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33.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
解锁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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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20年7月1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马文琴等10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10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1,8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2021年3月16日公
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股份注销。
    10、2020年7月1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305.1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
解锁相关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激励对象万龙超等5人已离职,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该5人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董事会决定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6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15,000股,占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股份总数的2.14%,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06%。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
款项1,026,900元,全部来自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525,795,527股变更为525,480,527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7,243,495            -315,000          116,928,495
 无限售条件股份           408,552,032                   0          408,552,032
        合计              525,795,527            -315,000          525,480,527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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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激励对象万龙超
等 5 人已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1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26 元/股。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万龙超等 5 人已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15,000 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3.26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七、律师意见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已履行的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
手续。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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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查文件目录: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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