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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科技术:维科技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10-27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6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杨
东文、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0 号)(以下简称“《决定
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维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1.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一是公司对销售折让事项
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确认对 SIMPLO TECHNOLLGY CO.LTD 2019 年度的销售折让
额为 194.28 万元。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折让事项冲减了 2020 年的销售收入。该
事项导致维科电池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多确认 194.28 万元和
156.88 万元,2020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少确认 194.28 万元和 156.88 万
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正)》第九条、第
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06 年)》第七条的规定。二是公司
对销售退回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及时。2019 年 12 月,维科电池 2019 年度销售的
部分商品发生退货。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退回冲减了 2020 年的营业收入和成本,
而未冲回 2019 年已确认的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维科电池 2019 年净利润多确认
16.41 万元,2020 年净利润少确认 16.41 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2014 年修正)》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在《2019 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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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多计 173.29 万元和 152.90 万元,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少计 173.29
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2.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截至 2019 年
末和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维科新能源)对北京某客户的应收账款(含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逾期金额分别为
5,012.11 万元和 5,263.35 万元,且该客户的经营状况存在持续恶化的情况。公
司仅对该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分别按 5.00%、4.00%的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
计提的依据不充分。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第六十条的规定。
       3.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2019 年度,维科新能源对北
京某客户采用赊销模式进行销售,但其并未对该客户信用评级,也无信用额度的
授权审批文件。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
第五条第二款和公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何承命作为公司董事长,杨东文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薛春林作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
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
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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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整改方案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
进行梳理,提出整改方案。
    1、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将督促有关
各方及时按照相关利润补偿协议履行相应的利润补偿义务。同时,公司将切实加
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与内部会计基础建设,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拟定上述多计入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的 152.90 万元由交易对方维科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按利
润补偿协议予以追加补偿。追加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2、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的问题,公司
将对应收货款逾期客户的经营情况加强跟踪了解和分析;公司财务人员也会加强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的深入学习。
    3.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排查每个客
户的信用评级,及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切实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落实
到位,对公司销售人员进行相关的内控教育和警示。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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