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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维科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为公司的子公司,
宁波维新同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维新同创”)是公司的关联企
业,本次公司拟将维科新能源的 40%股权转让至维新同创,交易价格为 946 万
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对维科新能源的持股比例变为 60%,不改变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和公开、公平、公正及合
理的原则,相关程序及内容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
    二、《关于子公司拟签订<意向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维科新能源拟与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
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意向采购合同》,期
限1年内,金额不高于8,000万元。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上述两项议案无异议。


                                      独立董事:楼百均   阮殿波   吴巧新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