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19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2 号),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114,192,49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6.1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94.35 元,扣除各项新股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9,750,756.15 元。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保
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维科技术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项
目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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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业(北)
法定代表人:王颢
保荐代表人:陈华伟、常江
电话:0851-82214277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Veken Technology Co., Ltd.
A 股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票简称 维科技术
A 股证券代码 600152.SH
成立日期 1993-07-28
注册资本 52490.4562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何承命
注册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 225 号月湖金汇大厦 2001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 315010
董事会秘书 薛春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144069541X
联系电话 86-574-87341480
传真 86-574-87279527
电子邮箱 veken-tech@mail.veken.com
公司网址 www.veken-tech.com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池销售;电
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
器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股权
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蓄电池租赁;科技中介服务;技术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子元器件
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力电
子元器件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
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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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维科技术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
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维科技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维科技术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维科技术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维科技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
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维科技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维科技术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维科技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
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维科技术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意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维科技术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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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公司原保荐代表人杨露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中天国富证券委派常江先生接替杨露先生担任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决定终止“年产
6,000 万支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原募投
项目部分未使用资金 20,000.00 万元投资至“年产 2GWh 钠离子电池项目”并由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昌维科电池有限公司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
意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维科技术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阶段,维科
技术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
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等
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维科技术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维科技术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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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持续督导期间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间虽已届满,但鉴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维科技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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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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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 陈华伟 常 江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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