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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29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
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
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
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
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厦门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
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
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
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