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2010-03-29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一)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三)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
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
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
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并
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
任。
第八条 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证券部
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追
究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造成年报信息披2
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
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