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0年3月)2010-03-29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

    息披露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公司在参股公司的派驻人员需指定一名人员为

    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联络人。联络人具体负责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并应

    就可能发生或已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

    具体承办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联络人应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资料。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

    其联络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真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十)提供担保;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上述重大交易参照如下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集团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

    “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上述规定时,按上述规定办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也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规定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有关金额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五、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价格和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十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

    者发生变动;

    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视同公司行为。

    公司的其他参股公司(股权比例不高于50%)收购、出售资产的有关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

    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联络人有义务与责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时、完整、准确、真实地报送相关材料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如因各联络人工作

    失误报送材料存在问题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失或证监会和交易所谴责、处罚的,公司将有权利

    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