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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4月)2012-04-28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2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指定报刊或者其他法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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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拟回购股份、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五)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发生变动;
    (十九)公司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
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有关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
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其他因工作原因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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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
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
单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等。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
附件),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依据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董事会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按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向公司证
券部报备。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依据制度要求提醒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督导证券事务部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三) 证券部经核实确定无误后,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监管机
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本公司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
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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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涉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
制度的要求执行。上述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
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时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事项尚未进
行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和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
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存在拒不配合登记工作或
事后公司发现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向
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由相关监管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自查并做出处罚决定,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
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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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属公司外部人员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
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 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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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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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
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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