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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22号的工业房地产项目评估报告2013-06-17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
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 22 号的工业房地
                 产项目

                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3195 号
           (共 1 册,第 1 册)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位于湖里区湖里大道 22 号的工业房地产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评估报告摘要 ........................................... 2
     评估报告正文 ........................................... 4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4
        二、评估目的 .................................................. 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5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6
        五、评估基准日 ................................................ 6
        六、评估依据 .................................................. 6
        七、评估方法 .................................................. 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9
        九、评估假设 ................................................. 10
        十、评估结论 ................................................. 1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1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1
        十三、评估报告日 ............................................. 13

     评估报告附件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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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位于湖里区湖里大道 22 号的工业房地产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
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
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
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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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
  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
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
道 22 号的工业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
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位于厦门市湖里
区湖里大道 22 号的工业房地产,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
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为上述转让
行为提供资产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
道 22 号的工业房地产。
     评估范围: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 22 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
权(其中房屋建筑面积 17913.12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10540.86
平方米)。
     评估基准日:2013 年 4 月 30 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收益法
     评估结论:委估资产账面原值 4888.43 万元,账面净值 2126.52
万元,评估值为 7507.39 万元(大写金额:人民币柒仟伍佰零柒万叁
仟玖佰元整),评估增值 5380.87 万元,增值率 253.04%。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
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4 月 30 日起一年
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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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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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
       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 22 号的工业房地产项目

                                 评估报告正文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收益法,按照必要
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转让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 22 号的
工业房地产在 2013 年 4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
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
使用者

     本报告的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 委托方简介
     企业名称: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 22 号
     经营场所:厦门火炬高新区厦华电子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炎元
     注册资本:523199665 元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主要经营范围:(一)生产制造:1、视听设备:彩色电视机、交
互式电视机、高清晰度电视机、音响(含收音、录防音设备)、激光
视听(VCD、DVD 等);2、通信设备:电话机、无绳电话机、可视电话
机、全球通等移动手持机及通信系统工程;3、计算机及外设:彩色
监视器、多媒体计算机;4、五金、注塑、模具、变压器、电路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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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配套部件;(二)公司自产产品的维修及销售服务;(三)经营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四)信息家电产品、技术开
发及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五)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六)
税控机、税控打印机、税控器、银税一体机的开发、生产、销售及
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后方可经营。)
     (二) 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评估目的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
湖里大道 22 号的工业房地产,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
受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上述拟转让的资产价值进行
评估,为上述转让行为提供资产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
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 22 号的工业房地产。
     (二)评估范围
     本报告评估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
准日,资产账面原值 48884346.01 元,账面净值 21265221.98 元。
     评估范围内资产概况如下:
     评估对象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 22 号,系一幢五层钢混
结构楼宇,已取得《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证号厦国土房证第
00756999 号,证载权利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建筑面
积 17913.12 平方米,建成于 1983 年,于 1999 年进行了较大规模的
修缮和装修。土地使用权面积 10540.86 平方米,批准土地用途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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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批准使用期限自 1990 年 5 月 19 日至
2040 年 5 月 18 日止。
     目前该房屋建筑物作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及
试验车间使用,维护状况良好,正常使用。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综合考虑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所处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的
自身条件以及评估的假设前提,确定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
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
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
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 2013 年 4 月 30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房地产事宜》(会议纪
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378号);
     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3号);
     6.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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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令第12号);
     7.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
号);
     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办发[1992]36号);
     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
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
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
号);
     12.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
     1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3.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5.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
     6.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7.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8.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
     9.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10.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11.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
[2003]18号)。
     (四)权属依据
     1.土地房屋权证;
     2.相关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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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取价依据
     1.《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
     2.《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
     3.《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2年);
     4.《福建省建筑安装费用定额》(2003年);
     5.《福建省工程造价信息》(2013年4月);
     6.《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7.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
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
     8.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计价字[2002]10号);
     9.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计价格[2002]1980号);
     10. 财政部《关于发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
[2002]394 号);
     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12. 原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13.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
号);
     1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
     15. 评估人员市场调查获取的相关资料;
     16. 评估机构价格信息资料库;
     17. 其他相关资料。
     (六)参考资料
     1.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资产调查表;
     2.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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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以及三种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
     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成本法是通过测算待估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重臵成本,并扣除
相关贬值额来估算待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由于难以准确反映市场供
求关系对待估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本次评估不采用成本法;市场法是
通过收集与待估房地产类似的房地产交易案例作为可比实例,并通过
一系列修正测算得出待估房地产价格的方法,由于难以收集足够数量
的与待估房地产类似的交易案例,本次评估亦无法采用市场法;收益
法是通过预测待估房地产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
折现到评估基准日后累加,以此估算待估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
值的方法,待估房地产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出租实例较多,待估房地产
未来的客观收益及风险可合理预测,则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收
益法基本计算式如下:
                                            n
                                                    ai
                                    V 
                                            i 1   1  r n
    式中: V ──房地产评估值;
           n ──未来可获收益的年限;
           ai
                ──未来第 i 年的净收益;
           r ──折现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 2013 年 5 月 6 日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对评估对象涉
及的资产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接受委托及前期准备
     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业务委托之前,采取与委托方等相关当事人
讨论、阅读基础资料、初步调查等方式,与委托方等相关当事人共同
明确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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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和评估范围等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
分析和评价。
     在接受委托后,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项目时间的总体要求,
制订资产评估工作计划,组织并确定评估人员。
     (二)资产核实与调查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
进行了核实与调查。评估人员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范的要
求,通过询问、核对、勘察、抽查以及阅读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核实内容主要为资产数量、技术状态、使用状况、产权状况及其他影
响价值的重要因素。在进行现场调查的同时,评估人员通过各种可能
的途径收集评估相关资料,包括相关权属资料、使用状况资料、相关
市场信息等。
     (三)评定估算
     1.评估人员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
关性、可比性,摒弃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必要
分析调整,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
     2.评估人员在确定评估方法后,根据相关评估准则和规范要求恰
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3.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并形成评估结论。
     4.撰写评估报告与评估说明。
     (四)内部审核及提交报告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评估
报告草稿一审后形成评估报告初稿并提交公司内部审核。项目负责人
在内部审核完成后,形成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提交客户征求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合理修改后形成评估报告正式稿并提交委托方。

     九、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
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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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有关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
域发展政策无重大变化;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有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
策性征收费用等无重大变化;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
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
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账面
原值为 4888.43 万元,账面净值 2126.52 万元,评估值为 7507.39 万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柒仟伍佰零柒万叁仟玖佰元整),评估增值
5380.87 万元,增值率 253.0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
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本报告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交易须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评估对象证载用途为工业,本报告评估结论未考虑未来变更
土地用途须缴纳的相关费用。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
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
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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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本评估报告经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正
式使用。
     (五)本评估报告经所出资企业核准后方可正式使用。
     (六)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
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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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孙月焕




     注册资产评估师:余文庆                注册资产评估师:郑明丰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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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房地产事宜》(会
议纪要)
       附件二、 委托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三、 厦国土房证第 00756999 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附件四、 委托方承诺函
       附件五、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六、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复印件
       附件七、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资质证书复
印件
       附件八、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附件九、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复印件
       附件十、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4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受你公司的委托,我们对你公司拟转让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
大道22号的工业房地产,以2013年4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
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
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余文庆




                     注册资产评估师:郑明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