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1-17  

						证券代码:600153         股票简称:建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4--004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月16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699 号建发国际大厦 23 层公司
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                           1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39,530,628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6.4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4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2,235,426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0.10%

    本次出席和参与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合计为 5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合计为 1,041,766,0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6.55%,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表决方式、主持情况:
         1、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会议召集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黄文洲先生。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1、《201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13 年 1-9 月共实现净利润 1,909,313,245.08 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 1,580,759,658.43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7,089,178,243.57 元,扣
    除 2012 年度已分配现金红利 335,662,611.15 元,本公司 2013 年 9 月末未分配利
    润为 8,334,275,290.85 元。
         根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为回报公司股东,同意以本公司2013年9月
    末总股本2,237,750,74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
    现金红利447,550,148.20元。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通过

1,040,527,404   99.88%      877,150       0.08%   361,500       0.04 %    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本议案的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该区段                 该区段                 该区段
 投票区段        同意票数        同意       反对票数     反对      弃权票数     弃权
                                 比例                    比例                   比例
持股1%以下            2,675,261       68.35       877,150        22.41      361,500         9.24
其中:持股1%
以下且持股市
                      2,038,574       71.58       574,900        20.19      234,500         8.23
值50万元以上
(含50万)
持股1%以下且
持股市值50万           636,687        59.73       302,250        28.36      127,000         11.91
以下
持股1%-5%(含
                          0            0.00            0         0.00            0          0.00
1%)
持 股 5% 以 上
                    1,037,852,143     100.00           0         0.00            0          0.00
(含5%)



            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于近期搬迁至新的办公地点,同意修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中的第五条。
          原第五条:“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 52 号海滨大厦 7 层。邮政编码:
       361001。”
          现修订为:“公司住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699 号建发国际
       大厦 29 层。邮政编码:361008。”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通过

1,041,093,604        99.94%       408,450      0.04%       264,000       0.02%        是



            议案3、《关于联发集团为软件学院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子公司联发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权益比例(15%)为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
       院提供 2,7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通过

1,040,370,504   99.87%     891,050    0.09 %     504,500       0.04%     是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建发股份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曾招文律师和黄晓晶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