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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5-04-15  

						   证券代码:600153         证券简称:建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13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规则。
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
关法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
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额 1/3 时;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格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合法有效;                                   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出具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事会的同意。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意。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比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料。                                        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住所。董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册。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 知各股东。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人情况;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出。


       第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
东大会;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止。
       第二十八条   参加大会的公司股东,依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
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 质询和建议。
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会前向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大会秘书处登记申请。登记发言的股东发言 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
顺序按持股数多少排列,由大会秘书处安 以由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排。                                            如股东质询与议题无关、质询事项有待调
       股东在大会上发言的内容,应围绕股东 查、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
大会的主要议案。为保障所有股东的发言权 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等情形,主持人可拒绝回
以及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大会主持人有权 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的发言时间及发言
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的发言不得
被中途打断。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
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才
能发言。
   在大会表决时不安排股东发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姓名或名称;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名;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数的比例;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点和表决结果;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的答复或说明;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的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删除此标题。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份总数。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份总数。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总数。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删除此条。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删除此条。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应在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应在股东大
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解。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履行董事职责。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 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可提名下届董
   (一) 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可提名下届董 事、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事、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和监事候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选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不足百分之五 可以联合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但联合提名
的股东可以联合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但 的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累加后应达
联合提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
累加后应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         (二) 由公司上届董事会将董事、监事候
五以上。                                  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二) 由公司上届董事会将董事、监事候       (三) 代表职工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会选举产生。
   (三) 代表职工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当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时,
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
    当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 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时,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方法为:股东大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总人数
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方法为:股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使用所有的投票权
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 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 人,按得票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董事、
票权,股东既可以使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监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开进行。
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
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
                                         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
                                         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
                                         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
                                         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
                                         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
                                         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
                                         (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
                                         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
                                         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按列入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进行审议。对列入会议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 决。
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
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场、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删除此条。
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载入会议记录。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
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布提案是否通过。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场、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意、反对或弃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行申报的除外。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删除此条。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进行信息披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公司董事长负责按有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具体实施。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新增条款
                                             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
                                                 删除此条。
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与《中国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删除此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第五十五 条   本 规 则所称 “ 以上 ” 、
“以内”, 都含本数;“不足”、“以外”、 “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起草、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 改时亦同。
司董事会。


       除以上修订的条款外,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但部分条款相应变更序号。
    以上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