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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2014年度末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7-15  

						证券代码:600153           证券简称:建发股份        编公告号:临 2015—023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末期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人民币 0.20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负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 元;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和沪股通投资者按 10%税负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其
                             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2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2 日
    ● 除   息    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
年5月27日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公
告号:临2015—017)于2015年5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末期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3:00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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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835,200,53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67,040,106.0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
关规定,公司统一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0.19元。
    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
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
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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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2 日
    2、除   息   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2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2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帐户;
    2、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3、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92-2132319      传真:0592-2592459
    3、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699 号建发国际大厦 30 层。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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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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