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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分立上市事宜的意见2015-09-30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分立上市事宜的意见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办法》”)、《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发股份”)
的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拟审议的公司分立上市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分立上市”)及《关于厦门
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上市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在本次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次分立上
市的文件资料,并听取了公司对本次分立上市及其方案等的说明,也与公司负责
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充分了解公司本次分立上市目的、分立上市方案及程序
进展等有关事项;就本次会议拟审议的本次分立上市相关议案,我们已予以事前
认可。

    2、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分立上市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形。

    3、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4、本次分立以存续分立方式进行,分立方全部股权由公司于分立实施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公司的所有股东在分立实施股权
登记日持有的每股公司股票将转换为一股建发股份(存续方)的股份和一股建发
发展的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本次分立完成后,公司将分立为两家股权结构清晰、主营业务突出的上
市公司,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实现相关业务的价值发现,使分
立后的两家公司提高决策效率,增强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6、本次公司分立上市方案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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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涉及事项公开、公平、合理,实施完成后有利于增强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董事会为尊重该部分异
议股东的意愿,同意收购异议股东申报的股份。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
股公司的股份,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公司支付的现金对价,并将相对应
的股份过户到公司的名下,公司回购后将立即依法予以注销。

    8、本次分立上市事宜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的核准。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分立上市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关于本次分立上市的总体安排。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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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分立上市事宜的意
见》之签署页)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    峰                   郑振龙                 杜兴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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