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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6-09  

						证券代码:600153          证券简称:建发股份      编公告号:临 2016—022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0 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股东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香港
联交所投资者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 除   息   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
年5月24日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公
告号:临2016—015)于2016年5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3:00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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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835,200,53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83,520,053.00 元,其
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 2016 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其
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
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
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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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2、除   息    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帐户;
    2、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
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3、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92-2132319       传真:0592-2592459
    3、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699 号建发国际大厦 30 层。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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