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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09-02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
公司对各级所属公司的投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投资决策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含公
司全资、控股的各级子公司,但已特殊授权的单位除外,下同)的投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投资部或其他相关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批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等不涉及外部投资者的内部股权投资事项。
(二)审批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的对外股权投资
事项;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上述投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三)审批公司单项价值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固定资
产(含自营性土地使用权)购建事项、单项账面净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
1亿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含自营性土地使用权)处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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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公司经营班子认为必须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投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主持。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后,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
由公司投资部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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