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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7-24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登记
备案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其中,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范围仅适用本制度第二章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1
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1)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3)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4)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
无偿划转;
   (6)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7)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8)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9)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
债券清偿义务;
   (10)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11)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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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3)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14)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5)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16)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1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
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
为;
   (18)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9)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0)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
动;
   (21)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22)公司分配股利;
   (23)公司名称变更;
   (24)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25)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26)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7)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本条所称“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公司自身的对外担保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不含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本条所称“重大”的判断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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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见附件1),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依据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
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董事会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按要
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向公司证券部报备。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程序: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依据制度要求提醒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督导证券部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经核实确定无误后,证券部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依据有关规定
向监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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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涉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需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上述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6
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时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事项尚未进行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在公司内部非相关部门和
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存在拒不配合
登记工作或事后公司发现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等
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向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由相关监管机构采取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自查并做出
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厦门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属公司外部人员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厦门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
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7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




                                  8
     附件 1: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     单位/部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名称    号码/统    门/职务    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YYYY-MM-DD)

                         一社会信   或岗位/    (YYYY-MM-DD)

                         用代码     与公司关

                                    系

                                                                         注2        注3        注4                       注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9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0
附件 2: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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