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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建发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修订)2022-05-24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监管工作的有
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相关工作人员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
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一名由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检查公司财务;
    2、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3、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7、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8、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9、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通知及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或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
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各监事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两天告知主席是否
参加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协办监事会有关会务工作。




                         第五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
议案应预先提交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五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
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六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定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指定一名监
事主持。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审议议题时,应本着客观、求实的原则,充分发挥监督
管理的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
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
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到会监事和记录人签名。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授权委托书等文字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交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列席董事会会议,在监事会决议或董事
会决议未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决议相关内容,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
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作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
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