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11-15
证券简称:建发股份 证券代码:60015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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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9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 .................................... 9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 11
(三)结论性意见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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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建发股份:指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指《厦门建发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
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4. 股本总额:指目前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建发股份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试行办法》: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15. 《规范通知》: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8.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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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建发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对建发股份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建发
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
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
法》《规范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
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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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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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十一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
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和《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
3、2020 年 9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和证券部
均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10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
股股东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集团”)出具的《关于厦门建
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厦建发[2020]284
号),建发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5、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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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十九次临时会
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1 月 28 日
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8、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1、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实施的公告》,并于 2021 年 8 月 4 日完成回购注销。
12、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5、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实施的公告》,并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完成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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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7、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8、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
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9、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建发股份本次解除限售
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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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1、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33%。
2020 年激励计划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 2020 年激励计
划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 2020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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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2021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18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 公司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2)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1)2021 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 1.94
于 15% , 且 不 低 于 同 行 业 均 值 或 对 标 企 业 75 分 位 值 水 平 ; 元/股,高于同行业均值 0.64 元/股、
(3)2021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低于 90%; 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0.79 元/股;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批发与零售业-批发业”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 ( 2 ) 以 2019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为 基
取该行业分类中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且不包括“ST”公 准,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司,再加入主营业务相近的厦门象屿。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 为 111.95% , 高 于 同 行 业 均 值
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被证监会调出本行业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
46.18% 、 对 标 企 业 75 分 位 值
极值,则将由董事会决定剔除或更换该样本。
64.91%;
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3)2021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
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19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 的比重为 98.92%,不低于 90%。
3、业绩考核目标相关财务数据均不含本公司的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中的“后埔-
枋湖旧村改造项目”和“钟宅畲族社区旧村改造项目”。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
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称职及以上、待改进、不
称职三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 2020 年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
励对象。
参与考核的 270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考核等级 称职及以上 待改进 不称职 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个人
解锁系数均为 1。
个人解锁系数 1 0.8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
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锁系数×个人当年计划
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2020 年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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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 2020 年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70 名激励对象共 9,165,552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 270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9,165,552 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
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0%,具体如下:
2020 年激励计划
本次解锁数
姓名 职务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
已获授限制性股 量占已获授
售限制性股票 限售的数量
票总量(万股) 予限制性股
数量(万股) (万股)
票比例
郑永达 董事长 20 6.60 33% 13.40
林茂 董事、总经理 20 6.60 33% 13.40
陈东旭 董事、副总经理 15 4.95 33% 10.05
王志兵 副总经理 15 4.95 33% 10.05
江桂芝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 4.95 33% 10.05
许加纳 副总经理 15 4.95 33% 10.05
程东方 副总经理 15 4.95 33% 10.05
吕荣典 副总经理 15 4.95 33% 10.05
魏卓 财务总监 15 4.95 33% 10.05
中层管理人员(合计 261 人) 2,632.44 868.7052 33% 1,763.7348
合计(270 人) 2,777.44 916.5552 33% 1,860.8848
注:2020 年激励计划向 27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835.20 万股,部分激励对象
因离职等原因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已向 8 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 57.76 万股。
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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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建发股
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
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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