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阳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57-8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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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1]AN057-8 号
致: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拟延长公司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事项有效期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经营
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本次
发行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现
场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审议通过了前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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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
行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
关事项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3.2021 年 11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1]3635
号”《关于核准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了本次发行,
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鉴于发行人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事项,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决定将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与本次发行
相关事项的决议有效期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有效期执行。发行人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陈述及其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之有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检索相
关政府部门网站等网络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
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
二、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延长本次发行
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决议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发行人拟延长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尚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
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及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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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延长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波
邵为波
2022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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