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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升股份: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12-30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OO 九年第二年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湖南华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

    于2009 年12 月15 日的《 上海证券报 》上。本次大会于2009 年 12 月30 日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3 人,代表股份

    1804306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7%;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新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

    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该议案以出

    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

    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彦

    2009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