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4-20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OO 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
于2010 年3 月31 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本次大会于2010 年4 月20 日如期召
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1804309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7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新提案。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议案均
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
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刘彦
2010 年4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