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2-27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湖南华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
于2012年 12 月 12 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大会于2012年12月27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
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91658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