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08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
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于 2012 年 5 月 8 日如期召开,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1613156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符合条件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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