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6-25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湖南华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形、表决程序等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
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及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的形式刊登于2013年6月6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
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
本次大会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6人,代表股份
52315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
证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164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议案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在表决时进行了回
避。本次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
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