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的公告2014-04-18
证券代码:600156 股票简称:华升股份 编号:临 2014-012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湖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4]1 号)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原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实施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一)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分红为主。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现金分红,
必要时,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分配预案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在制定现金分配具体方案或调整分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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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要通过电话、电子信箱及
传真、信函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
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
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也可以采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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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经营和发展的提前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经
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
的次数不少于一次。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公司可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提出合
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发表明
确的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采取有效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2、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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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披露时,已有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的,还
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六)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严重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进行专
题论证,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核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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