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7-01-24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7 年 1 月 23 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
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聘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资料,
我们认为以上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
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少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蒋贤明先生为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国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易建军先生为
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段传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 煌) (蔡艳萍) (武学凯)
201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