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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升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2021-07-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华升股份

股票代码:     600156




                    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与收购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收购人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

制度;

    (六)与收购人已约定持续督导事宜。




                                   1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财务顾问意见 ....................................................................................................... 6
    (一)收购人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 6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 6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 ................................................ 9
      (五)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 9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 .......................................................................... 11
      (七)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 11
      (八)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 12
      (九)关于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说明及财务顾问意见 .......................... 12
      (十)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独立性的说明及财务顾问
      意见 ...................................................................................................................... 13
      (十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 16
      (十二)权利限制情况 ...................................................................................... 17
      (十三)上市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股东占用资金和担保问题 ...................... 17
      (十四)关于收购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理由的核查 .............................. 17




                                                                2
                                   一、释义

    除非另有所说明,下列简称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本报告                   指
                              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收购人、湖南国资集团     指   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国资委             指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湘投控股                 指   湖南湘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华升集团                 指   湖南华升集团有限公司
华升股份、上市公司       指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56)
                              湖南省国资委将湘投控股持有的华升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转   指
                              湖南国资集团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财务顾问、本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准则第16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A股、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3
                              二、声明

    中信证券受湖南国资集团的委托,担任本次免于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交易
涉及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本财务顾问经过审慎调查,出具本报告。本次收购涉
及各方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
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收购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之外,本财务顾问与本次股权
收购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收购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地
进行的。

    (二)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
料、文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存在任何
可能导致本财务顾问报告失实或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
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
任,本报告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五)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华升股份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
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本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收购报告书、收购报
告书摘要、董事会公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六)本财务顾问报告仅供湖南国资集团本次免于要约收购华升股份事宜作
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


                                  4
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5
                                三、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收购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编写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在收购报告书中,湖南国资集团对收购人介
绍、收购决定及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华升股份
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

    根据对收购人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的认真核查以及
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事实的查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据此,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资源配置,盘活上市公司资源,做强做优做大实体企
业,湖南省国资委将湘投控股持有的华升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湖南国资集
团。本次无偿划转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仍为华升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湖南省国资委。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的实力、从事的
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进行核查。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 528 号湘诚万兴裙楼三楼
注册资本             100 亿元



                                       6
成立日期             2015 年 4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           胡新保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98.1%,湖南兴湘投
股东名称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股
                     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338552101F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通讯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 528 号湘诚万兴裙楼三楼
联系电话             0731-85902678
                     承接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国有股权管理与资本运营,托管、收购、处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
                     改革遗留问题处理,以自有合法资产开展相关的产权投资和产业投
经营范围             资,为开展上述业务所进行的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以上项目不得
                     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
                     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长期

       2、公司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且已经按照《收购管理
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出具相关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
格。

       3、收购人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根据《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华升集团无偿划转至国资集团的通知》(湘国资产
权函〔2021〕86 号),本次收购系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将湘投控股持有的华升集
团 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湖南国资集团。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付,因
此,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最近三年,湖南国资集团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7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38,917.53                 355,883.10             333,615.06
     总负债                  282,757.26                 247,089.34             265,695.03
     净资产                  156,160.27                 108,793.76               67,920.03
   资产负债率                    64.42%                     69.43%                 79.64%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351,565.25                 287,978.23             207,800.57
     净利润                     7,048.50                   4,795.67               3,660.54
  净资产收益率                    5.32%                      5.43%                 10.12%
注: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数据来源:年度审计报告合并报表数。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财务状况正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4、收购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
益并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收购人已出具《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治理合
规的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充分发挥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的积极作用,促使上市公司按照《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5、收购人不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收购人除按相关承诺书履行义务外,不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6、收购人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重

                                           8
大诉讼、仲裁指的是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

    本次收购过程中,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辅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湖南国资集团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
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进入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依法履行了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本财务
顾问仍将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注册资本为 100 亿元,股东分别为湖南省国资委、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亿元)        持股比例
        湖南省国资委                         98.10                  98.10%
 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                   1.00%
  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0.90                   0.90%
            合计                            100.00                 100.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9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与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
未予披露的控制关系。

    2、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湖南国资集团未持有华升股份的股份。华升股份与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关系图如下:




    本次收购的方式为:湖南省国资委将湘投控股持有的华升集团股权无偿划转
至湖南省湖南国资集团。无偿划转后,湖南国资集团将持有华升集团 100%的股
权,并间接持有华升股份 162,104,312 股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 40.31%。本次无
偿划转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10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交易对价,因此本次收购不
涉及资金来源问题;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
的情形;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华升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七)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1、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2021 年 6 月 1 日,湖南国资集团和华升股份收到湖南省国资委《湖南
省国资委关于华升集团无偿划转至国资集团的通知》(湘国资产权函〔2021〕86
号),湖南省国资委将湘投控股持有的华升集团 100%的股权无偿划转至湖南国
资集团。

    (2)2021 年 6 月 11 日,湖南国资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接收
湖南华升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原则赞成接收华升集团 100%股权。

    (3)2021 年 7 月 30 日,湖南国资集团与湘投控股签订了《湖南华升集团
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2、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本次收购尚需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中国境内
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通过。


                                   11
    (八)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湖南国资集
团不存在过渡期内对华升股份公司章程、董事会、资产及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安
排。因此,不存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九)关于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说明及财务顾问意见

    1、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华升股份主
营业务或者对其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根据省
属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的战略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做出重大调整,收
购人将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敦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资产重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华升股份或其
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或华升股份拟购买或
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发生此种情形,收购人及华升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改变华升股份现任董事会或高级
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若未来收购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拟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华升股份控制权
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5、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调整的计划


                                  12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华升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
重大变动的计划。

    6、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华升股份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
整的计划。

    7、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华升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若收购人根据省属国企整合重组和自
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华升股份的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独立性的说明及财务顾
问意见

    1、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为苎麻纺、织、印染及服装服饰、医药机械的生
产、销售及外贸进出口。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与收购人下属控
股企业存在从事服装服饰生产和贸易业务的情形,但该等情况在本次收购前已存
在,上市公司与该等下属企业在业务人员、业务及内控流程方面均各自独立,且
市场化进行业务活动,不会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本次无偿划转导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收购人已出
具相关承诺,以合法方式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综上,本次无偿划转导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况。为减少、避
免及解决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事宜,湖南国资
集团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

    “1、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采取有关
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式,逐步减少
                                    13
以至最终消除双方的业务重合情形。

    2、除上述需要解决的同业竞争外,在本公司控制华升股份期间,本公司将
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再发生与华升
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华升股份主要业务构成实质性同
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书面通知华升股份,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
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华升股份或其控股企业,但与华升股
份的主要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
业机会除外。若华升股份决定不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或者在收到本公司的通知
后 30 日内未就是否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通知本公司,则应视为华升股份已放弃该
等新业务机会,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自行接受该等新业务机会并自
行从事、经营该等新业务。若监管机构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上述业务与华升股份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华升股份及其控制的企业拟
从事上述业务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
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华升股份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
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则该
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规则》、《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已就规范关联交易的安排出具如下承诺:

       “1、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方(关联方具体范围参照现行有
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华升股份及其
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14
    2、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华升股份
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
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华升股份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不会利用所拥有的华升股份的股东权利操
纵、指使华升股份或者华升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华升股份以不
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华
升股份利益的行为。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
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收购
人已就未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做出了承诺。

    3、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湖南国资集团将间接持有华升股份40.31%的股份。为保证
上市公司独立性,湖南国资集团已就本次收购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如
下承诺:

    “(一)资产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华升股份仍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
的所有权,保证华升股份与本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
经营、资产不明晰、资金或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

    (二)人员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华升股份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
事管理体系,该体系与本公司完全独立。本公司向华升股份推荐董事、监事、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华升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15
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三)财务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华升股份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
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继续保留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
户的情况;依法独立纳税,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会干预华升股份的资金使用;
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

    (四)机构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华升股份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华升股份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具有
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场地和品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
的能力。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长期、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所作承诺而给华升股份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出具承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保持独立。

    (十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未与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16
       经核查,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
内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
交易。

    3、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华升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
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对华升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
排。

       (十二)权利限制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升集团持有华升股份 162,104,312 股股份,
其中股权质押数量为 20,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7%。华升集团持有
华升股份的股份不存在股权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十三)上市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股东占用资金和担保问题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关联方不存在股东占用资金和担保问
题,上市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十四)关于收购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理由的核查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收购人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根据湖南省国资委的批复,本次收购经湖南省国资委批准将湘投控股持有的
华升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湖南国资集团。本次收购完成后,湖南国资集团
将持有华升集团 100%的股权,并间接持有华升股份 162,104,312 股股份,占其股
                                     17
份总数的 40.3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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