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4-09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许维律师出席公司二OO 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
2009 年3 月20 日的《 上海证券报 》上。本次大会于2009 年 4 月9 日如期召开,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4 人,代表股份180,435,4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7%;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新提案。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
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普通议案以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别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 维
2009 年 4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