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 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就公司《关于 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戴志利先生的个人简历,并 对其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戴志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并同意将《关于 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蔡艳萍、许长龙、郁崇文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