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华升股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04-21
华升股份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华升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任职期间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独立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阅相关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审计机构等进行深层次、多方位沟通,深
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的构建及完善状况,重点
关注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监
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2 年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许长龙
先生、郁崇文先生、粟建光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
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具备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并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
富的经验。我们个人简历及相关情况已在有关公告中予以披露。
我们及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
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2 年度,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按时参加公司召开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认真仔细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
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
积极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
共召开 10 次董事会及 3 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参会情况如下:
本年度 以通讯 是否连续
独立董 应参加 亲自出 方式参 委托出 缺席次 两次未亲
事姓名 董事会 席次数 加 席次数 数 自出席会
次数 次数 议
许长龙 10 10 9 0 0 否
郁崇文 8 8 8 0 0 否
粟建光 3 3 2 0 0 否
2022 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等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决议及审议事项合法有
效。我们对年度内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所有议案
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反对、弃权或提出异议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 2022 年,独立董事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
制定,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预计和定价遵循了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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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和表决该议
案。
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2022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经营需要的正常业务往来,能充分利用
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与合作共赢。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关联交易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该议案。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经查验和核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为湖南华升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后,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也不存在
任何违规担保行为。
(三)关于补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2 年度,公司补选了独立董事郁崇文、粟建光,非独立董事
刘志刚、廖勇强、戴志利、孙创。我们认为:公司补选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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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职资格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以上补选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
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
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
同意该报告。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信永中和”)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信永中和在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中,能够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
执行审计准则,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较
好地完成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
永中和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就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了审议,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是合理的,
依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而制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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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充分考虑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等因素制定的,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借款事项是为了顺利推进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
华升洞庭麻业有限公司停产期间职工分流安置的相关工作,维护安全
稳定,确保本次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平稳完成,借款方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承担的借款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借款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八)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停产期间职工进行分流安置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洞麻公司停产期间职工进行分
流安置是洞麻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并已经洞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体现了公司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不会对公司产生不稳定的影
响,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停产期间职工进行分流安置的议案》。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切实维护广
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 4 次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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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 48 次临时公告的披露。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华升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进行事前审
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
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未发现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体系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我们将继续加大监督
检查力度,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作效率,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十二)董事会及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的
工作制度,能够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职责。
四、总体评价
2022 年,我们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始终独
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积极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利用自己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为
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 年,我们将继续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充分的沟通,本
着诚信勤勉的态度,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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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要求,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
挥我们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出更多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和建议,切实履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许长龙、粟建光、郁崇文
202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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