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中德证券关于督促发行人就16永泰01(02、03)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已通过的决议进行落实、书面答复并公告的函2018-08-17
关于督促发行人
就“16 永泰 01”、“16 永泰 02”和“16 永泰 03”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已通过的相关决议
进行落实、书面答复并公告的函
致: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贵司作为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发行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合计 40 亿元,以下统称“本次债券”。我司中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是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已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召开,相关会议决议已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我司现代表本次债券持有人就债券持有人
会议已通过的决议(决议全文见附件)督促发行人进行落实,同时请发行人在收
到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公告本函,并进行
书面回复:
一、《关于要求发行人确定定期沟通机制和联系人员的决议》
请贵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对本次债券的信息披
露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外,应当建立与受托管理人的定期沟通机制,并积极采
取以下措施:
1、建立对本期债券的处置小组并对外公告处置小组成员名单、分工及联系
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与受托管理人沟通和信息通报,指定专人建立与债券持有人
的沟通机制。
2、在本期债券完全偿付之前,每两周一次通过书面确认方式向受托管理人
通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外担保情况、股权转让情况、资产
重组情况、诉讼仲裁情况等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3、在发行人拟实施对外担保、出售资产、资金划转、收购兼并、新增贷款
等任何可能对本期债券偿付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之前,在不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况
下,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次会议形成的相关决议以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及时对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关于要求发行人落实本次债券偿债安排的决议》
请严格履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
第三期)募集说明书》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1、在公司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变现存货来
获得必要的偿债资金支持。
2、在公司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经销商、供应商等战略合作伙
伴进行协商,适当调整信用账期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障本期债券的偿付。
3、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有关偿债的财务指标出现大幅不利异动,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显著下降等,发行人将根据
公司现金流情况适当缩减或暂缓新项目的建设以及固定资产的投资,确保优先偿
还本期债券。
(二)偿债保障措施
1、专门部门负责每年的偿付工作
发行人指定公司财务部牵头负责协调本次债券的偿付工作,并协调公司其他
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次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
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严格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公司信息,使公司偿债
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
范偿债风险。发行人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遵守发行人承诺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本
次债券发行的有关决议,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
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三、《关于继续要求发行人就本次债券提供有效担保的决议》
受托管理人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向发行人发出了《关于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函》(以下简称“《要求提供有效担保的函》”)。
发行人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在《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为公司债券追加提供担保额公告》中承诺为“16 永泰 01”、“16 永泰 02”、
“16 永泰 03”追加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公司控股东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王广西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关于继续要求发行人就本次债券提供有效担保的决议》,请公司继续
按照《要求提供有效担保的函》中的要求就本期债券提供有效担保。
请贵司于收到本函件的 3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函并进行书面回复,落实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上述决议,否则我司将依据《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特此函告。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8 月 14 日
附件一
关于要求发行人确定定期沟通机制和联系人员的决议
因发行人出现偿债能力严重恶化、按期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16 永泰 01”、“16 永泰 02”、“16 永泰 03”的债券受
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经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要求发行人除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等机构对本次债券的信息披露
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外,应当建立与受托管理人的定期沟通机制,并积极采取
以下措施:
1、建立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处置小组并对外公告处置小组成员名单、分工
及联系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与受托管理人沟通和信息通报,指定专人建立与债券
持有人的沟通机制。
2、在本期债券完全偿付之前,每两周一次通过书面确认方式向受托管理人
通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外担保情况、股权转让情况、资产
重组情况、诉讼仲裁情况等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3、在发行人拟实施对外担保、出售资产、资金划转、收购兼并、新增贷款
等任何可能对本期债券偿付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之前,在不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况
下,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次会议形成的相关决议以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及时对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并采取相应措施。
附件二
关于要求发行人落实“16 永泰 03”债券偿债安排的决议
因发行人出现偿债能力严重恶化、按期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16 永泰 01”、“16 永泰 02”、“16 永泰 03”的债券受
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经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要求发行人严格履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第二期、第三期)募集说明书》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1、在公司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变现存货来
获得必要的偿债资金支持。
2、在公司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经销商、供应商等战略合作伙
伴进行协商,适当调整信用账期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障本期债券的偿付。
3、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如果有关偿债的财务指标出现大幅不利异动,包括
但不限于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显著下降等,发行人将根据
公司现金流情况适当缩减或暂缓新项目的建设以及固定资产的投资,确保优先偿
还本期债券。
二、偿债保障措施
(一)专门部门负责每年的偿付工作
发行人指定公司财务部牵头负责协调本次债券的偿付工作,并协调公司其他
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次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
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二)严格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公司信息,使公司偿债
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
范偿债风险。发行人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遵守发行人承诺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本
次债券发行的有关决议,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
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附件三
关于继续要求发行人就本期债券提供有效担保的决议
因发行人出现偿债能力严重恶化、按期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16 永泰 01”、“16 永泰 02”、“16 永泰 03”的债券受
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经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受托管理人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向发行人发出了《关于要求永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有效担保的函》(以下简称“《要求提供有效担保的函》”)。
债券持有人同意继续要求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供有效担保的函》中的要求
就本期债券提供有效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