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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9-26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0-076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 8 人,实参与表决董事 8 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会议表决,一致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0 年 9 月 25 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
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开展各项重
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
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董事会认为:公司所属电力、煤炭、石化业务均属于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
行业,专业化程度高,特别是对于安全、环保管理要求更为严格。公司具备专业
化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才队伍,现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
持续保持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定运营,因此公司有能力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同时,管理人制定了完善的监督措施,将有效保障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的依法、有序开展。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晋中中院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
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为此,在现有持续营业的基础上,在重整期间由
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延续
与各项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实现公司与管理人的专业分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
定营业和保障公司重整工作顺利开展。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