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永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0-12-01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093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
若出资人组会议未表决通过《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法院将裁定终
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若公司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慎重表决并注意投资风险。
鉴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重整计划涉及
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同意,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14时30分召开永泰
能源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现将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公告如下: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永泰能源债务违约后,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目前已经进入重整程序。为确
保债权人会议顺利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避免被宣告清算,最大限度维护出资人权
益,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重
整计划将对永泰能源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
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2020年12月9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永泰能源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2020年12月9日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
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
动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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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永泰能源现有总股本1,242,579.53万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7.88股的比
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979,196.88万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
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转增后,永泰能源总股本将由
1,242,579.53万股增加至2,221,776.41万股。
2.转增股票的用途
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而是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债权
人进行分配以抵偿债务及支付相关重整费用。
为保障永泰能源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各方对永泰能源未来发展的信心,
充分体现控股股东的担当与对永泰能源的支持,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泰集团”)自晋中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五年内不减持其所持
有的永泰能源股票;永泰能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永
泰能源与所属子公司相关核心管理人员、永泰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管理层人员(前
述人员以公司已披露的增持公告中相关增持人员为准)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
起三年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永泰能源股票。
同时,为了实现债权人有序退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受让本次转增股票
的债权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的永泰能
源股票;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后每个季度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的永
泰能源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六分之一(每个季度可减持但未减持的本次转增的股票,
可累计至以后任意季度减持)。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永泰能源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
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永泰能源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
将提升持续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全体出
资人所持有的永泰能源股票也将成为更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
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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