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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永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20-12-17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目          录
释 义 ................................................................................................................... 1

前 言 ................................................................................................................... 5

正 文 ................................................................................................................... 7

一、 永泰能源基本情况 .................................................................................. 7

     (一) 公司基本信息、设立及上市情况 ................................................. 7

     (二) 股本结构.......................................................................................... 7

     (三) 被申请重整情况.............................................................................. 7

     (四) 资产情况.......................................................................................... 8

     (五) 负债情况.......................................................................................... 8

     (六) 偿债能力分析.................................................................................. 9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1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11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 11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 11

     (四)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预期效果 ................................... 12

三、 债权分类方案......................................................................................... 13

     (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13

     (二) 普通债权组.................................................................................... 13

四、 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 14

     (一) 偿债资金及股票来源 ................................................................... 14
     (二) 债权调整及受偿具体方案 ........................................................... 14

     (三) 预计债权的受偿方案 ................................................................... 19

五、 经营方案................................................................................................. 19

     (一) 未来总体定位、愿景及目标 ....................................................... 20

     (二) 经营计划 ....................................................................................... 20

     (三) 保障措施 ....................................................................................... 30

六、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 31

     (一) 执行期限........................................................................................ 31

     (二) 执行期限的延长............................................................................ 31

     (三) 执行完毕的标准............................................................................ 32

     (四) 协助执行事项................................................................................ 32

七、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33

     (一) 监督主体........................................................................................ 33

     (二) 监督期限........................................................................................ 33

     (三) 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永泰能源的职责 ....................................... 33

     (四) 监督期限的延长............................................................................ 33

八、 其他说明事项......................................................................................... 33

     (一) 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 33

     (二) 资产处置........................................................................................ 34

     (三) 留债债权的提前清偿 ................................................................... 34

     (四) 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分配 ....................................................... 34

     (五) 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提存及处理 ........................................... 35
(六) 转让债权的清偿............................................................................ 36

(七) 重整费用的支付............................................................................ 37

(八) 共益债务的清偿............................................................................ 37

(九)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 37

(十) 信用修复........................................................................................ 38

(十一) 重整计划的变更......................................................................... 38
                               释       义
      在本重整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
 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永泰能源”、“上市公
                          指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公司”
“晋中中院”或“法院”    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中市政府”            指   晋中市人民政府
“山西高院”              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豫煤矿机”              指   河南省豫煤矿机有限公司
                               晋中中院(2020)晋 07 破 1 号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                指   《决定书》中指定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永
“债权人”                指
                               泰能源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企业破产法》”        指
                               和国企业破产法》
“重整计划”              指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出资人”                指
                               登记在册的永泰能源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永泰集团”              指   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经晋中中院许可,管理人聘请的为永泰能源
“评估机构”              指   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江苏中企华中
                               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出具的苏中资评报字(2020)第
“《资产评估报告》”      指
                               2087 号《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项目涉

                                    1
                          及的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重整受理日”       指   2020 年 9 月 25 日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对永泰能源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的债权,不含由永泰能源提供保证担保的债
                          权以及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
                          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普通债权”         指   项规定的,债权人对永泰能源享有的普通债
                          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
“职工债权”         指
                          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
                          工的补偿金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税款债权”         指
                          项规定的,永泰能源所欠的税款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诉未决、需进一步
“暂缓确定债权”     指   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尚无法出
                          具审查意见的债权
                          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及公司说明、管理人掌握
“未申报债权”       指   的情况,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能受
                          法律保护的债权
                          债权人已进行债权申报,且管理人已经初步
                          审查,但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尚未经债
“预计债权”         指
                          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暂缓确定债权及未申
                          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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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机构出具的苏中资咨报字(2020)第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0040 号《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项目偿
                                债能力分析报告》
                                为特定债权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永泰能
“担保财产”               指
                                源的特定财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司
                                根据本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
“转增股票”               指   永泰能源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
                                增而获得的股票
                                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向债权人抵偿
“抵债股票”               指
                                债务的永泰能源转增股票
                                在不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主体的前提下,以重
“留债”                   指   整程序中确定的债权为基数,延长还款期
                                限、调整还款利率等综合安排

“清偿”                   指   向债权人分配现金、股票等偿债资源的行为

                                永泰能源主要从事调和、仓储、进出口及销
“石化板块”               指
                                售原油及其制品业务的石化业务子公司
“华瀛石化”               指   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永泰能源主要从事煤炭开采与销售业务的
“煤炭板块”               指
                                煤炭业务子公司
                                永泰能源主要从事电力生产与开发的电力
“电力板块”               指
                                业务子公司
“主债权”                 指   永泰能源作为主债务人的债权
                                只限于截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永泰能源欠付
“合同(票面)利息”       指   的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票面利率或永
                                泰能源与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的利


                                     3
                              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包括违约金、逾期利
                              息、复利、滞纳金等及其他含有惩罚性质的
                              费用
“华兴电厂”             指   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南阳电厂”             指   国投南阳发电有限公司
“丹阳电厂”             指   丹阳华海电力有限公司
“沙洲电厂”             指   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裕中电厂”             指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隆达电厂”             指   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指   整计划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
限”
                              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
                              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表决通
                              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或根据第八十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
                              人民币万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
“万元”                 指
                              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日”                   指   自然日




                                 4
                          前       言


    因受融资政策不断缩紧、债务规模较大、部分对外投资短期
无法形成现金流及收益造成“短贷长投”等因素影响,永泰能源
于 2018 年发生债券违约并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引发连锁反应,造
成永泰能源债务风险进一步蔓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晋中中院根据债权人豫煤矿机的申请,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依法作出(2020)晋 07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永泰能源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0)晋 07 破 1 号《决定书》,
指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永泰能源管理人。

    永泰能源的重整工作得到了山西省委省政府、晋中市委市政
府、山西高院、晋中中院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悉心关怀。晋
中市政府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永泰能源重整提供了大力
支持。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永泰能源破产清算,管理人在晋中
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
职责,一方面全力协助永泰能源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
保安全生产、环保合规和职工稳定;另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债权
申报审查、财产调查和评估、偿债能力分析、债权人沟通对接、
协助永泰能源论证与制作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组织和筹备、监
管机构对接等各项重整工作。

    在听取、吸收债权人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
机构的专业评估结论和偿债能力分析意见的前提下,在充分进行

                               5
风险评估和论证、可行性预判和分析的条件下,根据《企业破产
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永泰能源的实际情况,永泰能源在管理人
的协助下制定本重整计划,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提请出资人
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重整方案以化解永泰能源债务风险为依托,以依法保障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提升债权人受偿率为目标,充分考虑各
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妥善平衡各方利益。通过本重整计划的顺利
实施,永泰能源的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提升持续盈利能
力,为全体债权人与出资人提供更可预期、质效更高的回报。鉴
于此,为尽早实现前述目标,恳请各债权人、出资人积极依法支
持本重整计划,支持永泰能源重整。




                           6
                          正       文


       一、永泰能源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设立及上市情况

    永泰能源成立于 1992 年 7 月 30 日,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晋
中市灵石县翠峰路 79 号,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王广西。1998
年 5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证券代码为 600157。经营范围包括:综合能源开发;大
宗商品物流;新兴产业投资(自有资金);煤矿机械设备、电气设
备、工矿配件制造、修理、销售、租赁、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
矿山支护产品生产、销售;煤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本结构

    截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永泰能源总股本为 1,242,579.53 万
股,全部为流通 A 股,资本公积金为 980,547.05 万元,其中股本
溢价部分为 979,196.88 万元。永泰能源的控股股东为永泰集团,
截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永泰集团持有永泰能源 402,729.24 万股,
占永泰能源总股本的 32.4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王广西先
生。

       (三)被申请重整情况

    2020 年 8 月 3 日,豫煤矿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晋中中院申请对永泰能源进行重整。晋中中院

                               7
经审查后认为,永泰能源符合重整条件,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
出(2020)晋 07 破申 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泰能源重
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0)晋 07 破 1 号《决定书》,指定永
泰能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四)资产情况

       永泰能源账面资产主要由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等构成,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重整受理日即 2020
年 9 月 25 日为基准日,永泰能源资产账面价值为 6,631,917.29 万
元,按照清算价值法进行评估,评估总值为 2,792,272.44 万元。

       (五)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共有 715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申报债权金额 5,076,749.41 万元1,其中:申报的有财产担保
债权为 818,068.22 万元,申报的普通债权为 4,258,681.20 万元。

       2.债权审查情况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且已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债权人、债务人均未提出异议的债权
总额为 3,636,486.27 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542,584.83 万
元,普通债权为 3,093,901.44 万元。上述债权的金额及性质最终
以晋中中院裁定确认的结果为准。

       3.预计债权

1
    因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点后可能存在尾差,下同。

                                       8
     永泰能源预计债权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债权人已进行债权申报,且管理人已经初步审查,但截
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申报总额
为 1,154,314.69 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183,767.38 万元,
普通债权为 970,547.31 万元。此部分债权以债权人会议核查,并
经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2)债权人已进行债权申报,但因涉诉未决、需进一步补充
证据材料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尚无法出具审查意见的债权 共计
187,098.71 万元,均为普通债权。

     (3)根据公司财务账簿记载、公司说明及管理人掌握的情况,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账面记载的债权尚有约 33,594.12 万
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六)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永泰能源破产
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
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职
工债权,剩余财产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普通债权受偿率约为
36.57%2,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2
  此系基于假定永泰能源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进行的示意性测算,
也即破产费用(包括处置全部资产预计将产生较大金额的处置税费)、职工债权(包括
需因解除全部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指标并非本次重整程序中所实际发生,仅
供债权人及相关方对破产清算状态和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受偿情况作比较参
考。

                                      9
                                                                      单位:万元

                       项目                               清偿测算

    资产评估值                                                       2,792,272.44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487,181.99

    减:破产费用(含预计财产处置税费)及共益债务                       77,830.00

    减:职工债权                                                         1,966.18

    剩余可供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                               2,225,294.27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总额                                        6,085,314.203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                                         36.57%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永泰能源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
债权清偿率为 36.57%,但管理人认为,这一清偿率仍存在很大的
不确定性,永泰能源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较上
述预估并不乐观。

        如永泰能源破产清算,能够达到上述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前提,
一方面为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另一方面为破产费用和
职工债权能够控制在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根据永泰能源的
实际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如果永泰能源破产清算,
主要资产将被迫进行快速变现,价值会大打折扣;对外债权账龄
较长,回收难度极大。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可用于普通债权清偿的
财产价值进一步降低。加之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
长,可能会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基于以上因素,永泰能源在破
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实际清偿率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3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使用的债权金额系截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的数据,故与本重
整计划中的数据存在差异。

                                         10
预计的更低。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永泰能源债务违约后,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目前已经进入
重整程序。为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避免被宣
告清算,最大限度维护出资人权益,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
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将对永
泰能源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
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由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永泰能源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 2020 年 12 月 9 日后至本重整
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
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以永泰能源现有总股本 1,242,579.53 万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7.88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
979,196.88 万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转增后,永泰能源总股本将由 1,242,579.53

                             11
万股增加至 2,221,776.41 万股。

    2.转增股票的用途

    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而是全部按照本重整计
划的规定向债权人进行分配以抵偿债务及支付相关重整费用。

    为保障永泰能源恢复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各方对永泰能源未
来发展的信心,充分体现控股股东的担当与对永泰能源的支持,
控股股东永泰集团自晋中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五年内不
减持其所持有的永泰能源股票;永泰能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永泰能源与所属子公司相关核心管理人员、
永泰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管理层人员(前述人员以公司已披露的增
持公告中相关增持人员为准)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
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永泰能源股票。

    同时,为了实现债权人有序退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受
让本次转增股票的债权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
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的永泰能源股票;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
六个月后每个季度减持其所持有的本次转增的永泰能源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六分之一(每个季度可减持但未减持的本次转增的股票,
可累计至以后任意季度减持)。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永泰能源出资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永泰能源
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将提升持续盈利能力,重回良性
发展轨道,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永

                               12
泰能源股票也将成为更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
合法权益。

    三、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永泰
能源重整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 726,352.22 万元,共计 7 家
债权人,包括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且已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核查,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债权人、债务人均未提出异
议的债权 542,584.83 万元,以及预计债权中管理人已经初步审查,
但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申报金额
183,767.38 万元。

    (二)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为 4,251,547.46 万元,共计 598 家债
权人,包括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且已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核查,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债权人、债务人均未提出异议
的债权 3,093,901.44 万元,预计债权中债权人已进行债权申报,
且管理人已经初步审查确定,但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尚未经
债权人会议核查的申报金额为 970,547.31 万元,暂缓确定债权
187,098.71 万元。

    永泰能源不涉及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
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


                             13
       四、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偿债资金及股票来源

    永泰能源按照本重整计划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并清偿各
类债权所需偿债资源即偿债现金和抵债股票,将通过如下方式筹
集:

    1.执行本方案所需资金将通过未来公司及子公司持续经营收
入及未来处置资产等途径筹集。

    2.执行本方案所需股票将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方式筹
集。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具体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1)永泰能源以自有财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债权,
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由永泰能源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留债
延期清偿。对于以拟处置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债权,就担保财
产的变现价款优先受偿,拟处置的担保财产未处置完毕的,应按
照相应担保财产清算评估价值,预计转入普通债权的额度及重整
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调整方案预留偿债资源,在担保财产处置完
毕后,财产变现价款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受偿方案向其清偿。

    担保财产评估值覆盖债权的顺位如下:

    第一,本金;

    第二,合同(票面)利息;


                                14
    第三,永泰能源欠付的截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的违约金、逾
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等及其他费用。

    担保财产评估值不能覆盖的债权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照
相应无抵质押担保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评估值不能覆
盖的债权部分按如下顺位转为普通债权:

    第一,永泰能源欠付的截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的违约金、逾
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等及其他费用;

    第二,合同(票面)利息;

    第三,本金。

    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留债延期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留债期限:12 年;

    清偿:前四年每年清偿 5%,中间四年每年清偿 7%,后四
年每年清偿 13%。2021 年作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留债利率:按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前最近一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确定,利息以未清偿留债金额为计算基数,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
裁定批准之日起算;

    还款时间:自 2021 年始至 2032 年止,每年度 5 月、11 月
的 20 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还本日,首个付息还本日
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
    担保方式:留债期间原财产抵质押担保关系不发生变化,
在永泰能源履行完毕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
保债权人应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的抵质押手续,并不再就担保财
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及时办理解除抵质押手续的,不影响担保
物权的消灭。

    (2)永泰能源以其持有的华瀛石化股权等财产为石化板块债
务提供质押担保的债权,处置华瀛石化股权时,将予以优先清偿。
拟处置的华瀛石化股权未处置完毕的,由石化板块相应子公司按
债务协议重组安排继续偿还,不占用永泰能源偿债资源,永泰能
源担保措施予以保留。

    (3)永泰能源以自有财产为煤炭板块债务提供抵质押担保的
债权,由煤炭板块相应子公司按债务协议重组安排继续偿还,不
占用永泰能源偿债资源,永泰能源担保措施予以保留。

    2.普通债权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永泰能源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
债权清偿率为 36.57%。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永泰能源的实际情况,本重整计划将大幅提升普通债权的清偿
比例。

    永泰能源对外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普通债权,由相应的主债务
主体继续予以清偿,不占用永泰能源重整程序的偿债资源,永泰
能源继续维持原担保方式不变。

    永泰能源主债权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6
     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
债权部分,由永泰能源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
偿;超过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如下调整及受偿方案清偿:

     (1)以子公司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普通债权

     鉴于永泰能源子公司与永泰能源财务报表上的合并和经营上
的完整性,且永泰能源经营业务主要来源于子公司,为保留子公
司的经营性资产,由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永泰能源提供
财产担保的债权作同等处理,即永泰能源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的
债权,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2)融资租赁类债权

     永泰能源与石化板块联合承租的融资租赁债权,债权人可以
选择在石化板块协议重组,也可以选择在永泰能源受偿。选择在
永泰能源受偿的,对应融资租赁物评估价值部分与有财产担保债
权留债延期部分调整及受偿方案一致,扣除前述融资租赁评估价
值的剩余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无抵质押的普通债权的受偿方
案予以清偿。

     (3)无永泰能源及其子公司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普通债
权

     对于无永泰能源及其子公司财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普通债权
及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担保财产评估值无法覆盖的债权部分,其
中:1)本金;2)合同(票面)利息,根据本重整计划的清偿方
案清偿,具体清偿方案如下:


                             17
    留债延期清偿

    每家债权人超过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 20.78%的比例留债
延期清偿,具体留债延期清偿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12 年;

    2)清偿:前四年每年清偿 5%,中间四年每年清偿 7%,后四
年每年清偿 13%。2021 年作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3)留债利率:按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前最近一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7 折确定,利息以未清偿的留债金额为计算基数,自重整计划获
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算;

    4)还款时间:自 2021 年始至 2032 年止,每年度 5 月、11
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还本日,首个付息还本
日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以股抵债

    每家债权人超过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在扣除留债延期清偿部
分后剩余的债权,以永泰能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按照 1.94 元/
股的抵债价格进行以股抵债,即每 100 元普通债权将分得约
51.546392 股,共计抵偿约 1,899,641.95 万元债权。

    以股抵债过程中,若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 1 股情形
的,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
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18
    除本金、合同(票面)利息之外永泰能源欠付的截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复利、滞纳金、迟延履行期间加
倍利息等及其他费用,永泰能源不予清偿。

    (三)预计债权的受偿方案

    1.债权人已进行债权申报,且管理人已经初步审查,但截至
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

    债权人已进行债权申报,且管理人已经初步审查,但截至本
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待其债权经债
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
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予以受偿。

    2.管理人暂缓确定的债权

    对管理人暂缓确定的债权,待其债权经审查确定之后,将按
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予以受偿。

    3.未申报债权

    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但账面记载的债权,在本重
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
可以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向永泰能源主张
权利。

    本重整计划按照债权受偿方案为上述预计债权预留偿债资源,
在其债权获得最终确认后依法对其进行清偿。

    五、经营方案



                             19
    公司未来的经营方案是立足于现有核心业务基础上,不断深
化和提升,继续结合煤炭和电力行业形势,充分发挥资源禀赋及
区位优势,坚定不移地实施“聚焦主业、强身健体、提质增效”
的发展战略,以聚焦主业发展为核心,加强精细化管理,走内涵
式发展道路,做优做强煤电主业,持续提升存量资产经营效益,
从而为公司重整顺利完成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

    (一)未来总体定位、愿景及目标

    1.总体定位。

    永泰能源始终坚持以做实业为原则,积极响应中央“六稳六
保”号召,稳就业,保主体,以实业报国,主业均为关系国计民
生的重要基础产业,以实力做强竞争力,以实绩回报投资者和社
会,围绕综合能源供应商定位,推行煤电一体化融合成长。

    2.愿景:成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大型综合能源供应商。

    3.目标:实现煤炭产能 1,155 万吨/年,在运电力装机容量 1,109
万千瓦;年净利润 10 亿元以上。

    (二)经营计划

    公司将按照“短期强身聚焦、中长期强本固基”的思路,不
折不扣执行重整计划,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向好,实现“凤
凰涅槃”。

    1.短期计划:强身健体,成为大型煤电综合能源供应商。

    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同时,加快推进在建华兴电厂二期、南阳
电厂、丹阳电厂等电力项目进度,争取早日投产见效,实现在运

                             20
电力装机规模 1,109 万千瓦的目标;创新煤炭生产运作管理,不
断提升技术装备水平,通过系统优化升级,产能核定,煤炭产能
提升至 1,155 万吨/年。

    (1)始终坚持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原则,持续保持安全、稳定
生产态势。

    一是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
针,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是公司经
营与发展的根基,是重整能否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二是公司已
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事故预防、应急和处理机制,具有了良好的安
全风险防范能力。三是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公司形成了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和监督管理体系,在区
域内安全生产水平处于行业前列。四是通过持续推进安全质量标
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基础管理,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全面提
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2)加快推进在建项目进度,发挥投资效能。

    一是华兴电厂二期项目(2×40 万千瓦燃气热电联产机组,投
资概算 24.50 亿元)#3、#4 机组将于 2020 年 12 月底投运。二是
南阳电厂项目(2×100 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机组,投资概算 66.04
亿元)#1 机组已于 2020 年一季度投运;#2 机组主厂房、冷却塔、
烟囱施工完成,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及其他辅机设备正在安装,
计划于 2021 年一季度投运。三是丹阳电厂项目(2×10 万千瓦燃
气热电联产机组,投资概算 13.23 亿元)于 2020 年二季度正式开
工,项目投产后可向丹阳市实现集中供热,是该市唯一集中热源


                             21
点,计划于 2021 年四季度投运。

    (3)通过系统优化升级,确保煤炭产能提升至 1,155 万吨/
年。

    公司将紧抓当前有利政策,通过对有提升产能潜力的矿井进
行生产系统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设备
运行效率,以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及产能置换方式,实现煤炭产能
提升至 1,155 万吨/年,达到近期提产目标。

    (4)因地制宜,通过技术改造,实施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
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增加效益。

    公司通过建设跳汰排矸车间,采用智能干选技术替代原有动
筛系统,对中煤、尾煤进行再加工,从而有效提高资源回收水平。
预计相关增效项目投运后,可新增净利润约 8,900 万元,经营性
净现金流约 9,600 万元,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 100 人左右。

    第一,跳汰排矸项目。为提高煤炭筛分效果,提高煤质,公
司将在两座矿井分别建设跳汰排矸车间。项目建成后,可使原煤
回收率提高 2%~3%,并可实现矸石就地环保处理,降低矸石排
放能耗,节约运费,综合收益明显,每年预计可新增净利润约 3,500
万元。

    第二,智能干选项目。通过技术选型,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新工艺,对现有煤炭洗选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在两座矿井中新上
两套智能干选系统【干选系统采用 X 射线识别成像技术,针对入
选块原煤(矸石)特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分析模型,通过大数据
分析,对煤与矸石进行数字化识别,通过高压风排矸(煤)系统

                             22
将矸石(煤)排出】替代原有动筛系统,大大降低了矸石带煤率
(由原来的 9%左右降至 1%以下),同时降低矸石排放能耗,节约
运费,每年预计可新增净利润约 2,500 万元。

    第三,尾煤泥深加工项目。公司建设尾煤泥综合利用项目,
将自有选煤厂生产出来的尾煤泥进行深度加工,加工出低灰精煤
和高灰精煤用于炼焦配煤和动力用煤,使稀缺的焦煤资源得以充
分回收利用,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稳定主副产品质量,同时避
免尾煤泥处置不当带来的环保问题,每年预计可新增净利润约
1,100 万元。

    第四,中煤再洗项目。中煤再洗系统通过增加中煤深度精选
工艺,对中煤进行再洗,将混在中煤中的精煤再次回收,并可以
生产不同质量的精煤产品,既可以生产灰分≤10%的低灰精煤,也
可以生产灰分 15%左右的高灰精煤,产品灰分指标在一定范围内
可以任意调节,适应不同客户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该项目
在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的同时,可促进煤炭资源的洁净、高效利
用和节能环保,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方针政策。该项
目投资小,见效快,效益显著,每年预计可新增净利润约 1,800
万元。

    2.中长期计划:通过技术创新,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
内部生产管理,降本增效。

    (1)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实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产品升
级提效。

    近年以来,公司持续通过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充分发挥自身

                            23
资源及地域优势,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因地制宜,变废为
宝,努力提高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产品升级,创新增效。紧紧
围绕自身产品和资源禀赋优势(水、电、蒸汽、发电副产品、码
头资源等),结合市场情况,通过自身或寻找合作伙伴,谋划新的
盈利渠道,提升增效空间。预计相关增效项目投运后,可新增净
利润约 9,500 万元,经营性净现金流约 1.30 亿元,可提供新增就
业岗位约 60 人左右。

    第一,污泥耦合发电项目。传统污泥处置方式中占比最大的
是填埋处置,目前这种方式因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而受到越来越
严的管控,相应的污泥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大量污泥得不到无害
化处理,污泥围城现象日益凸显,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急需处理
的难题。张家港市隶属于苏州市管辖,作为一个长三角区域核心
的中心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密度大,由此引出的污泥处理
问题受到市政府的关注,污泥处理不当会很大程度影响张家港市
的整体环境乃至苏州市国际形象,且由于张家港市土地紧张,根
据国家相关文件,土地资源紧张且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地区可以采
取焚烧法处理污泥。污泥焚烧有效控制了二次污染,且节省了占
地面积,改善并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污泥干化协同发电是一
种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通过对现役煤电机组的高效发电
系统和环保集中治理平台,规模化协同处理污泥,实现燃料灵活
性,降低存量煤电耗煤量、提升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具有投资省、
见效快、排放低、可再生电能质量稳定的特点。国家能源局和环
境保护部,为了推动干化耦合(协同)发电产业的发展,于 2018
年发布了国能发电力[2018]53 号文“关于燃煤生物质耦合发电技

                            24
改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确定试点技改项目 84 个(本项目为试
点技改项目之一)。

    借助燃煤电厂系统进行发电,加强污泥资源与燃煤电厂优势
互补,可实现煤电燃料灵活性,促进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
化和规模化处置,具有运行效率高、经济效益好、污染排放低、
燃料供应风险小等优势,是优化能源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
设、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项目采用干化+焚烧的工
艺,电厂提供蒸汽作为污泥干化的热源,并回收干化后的污泥作
为燃料与煤混烧,项目符合环保政策和国家支持发展方向,综合
经济社会效益明显,预计每年可新增净利润约 1,900 万元。

    第二,石膏深加工项目。石膏是火力发电厂主要固体废弃物
之一,如未按规定贮存或综合利用的,将被征收固废物环保税。
特别是遇到淡季销售不畅,尤其是春节、迎峰度夏等石膏销售淡
季,市场需求低谷时,石膏外运成为老大难问题,即使大幅降价
有时也不能保证能顺利外运,不仅威胁机组安全运行,还将面临
被征收环保税的风险。

    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并提高副产品利用价值,满足环保要
求,公司拟利用沙洲电厂内闲置土地,与拥有专利技术及市场资
源的建材企业合作,合资建设一条年产 20 万吨建筑石膏生产线和
一条年产 35 万吨石膏特种砂浆生产线并配套建设仓库设施。同时
利用电厂的电、蒸汽等加工成为建筑石膏和石膏砂浆,并形成高
附加值产品销售。通过新建石膏深加工项目,不仅可提高全厂脱
硫石膏的综合利用附加值,增加收入,也为安全运行生产提供了
可靠的保障。同时更加符合国家大力提倡的利用工业废渣,发展
                            25
低碳产业,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之路的要求,具有明显的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一项利厂、利国、利民并带来
显著收益的工程,预计每年可新增净利润约 2,800 万元。

    第三,煤炭水水中转项目。沙洲电厂现有的两座码头年设计
接卸能力达 1,100 万吨,目前每年自用实际接卸煤炭约 670 万吨,
富余能力 430 万吨,拟利用自有码头富余能力(按照年转运量 200
万吨计算),引入专业化码头管理团队,与有市场资源的物流公司
合作,开展对外煤炭水水中转业务。该项目实施后,沙洲电厂将
码头出租,可收取租金以及水、电等费用,同时会提升码头使用
效率和效益,降低码头运行成本,并将使沙洲电厂开展散货转口
贸易成为可能,预计每年可新增净利润约 1,900 万元。

    第四,依托机组及地域优势,挖掘机组供热潜能,创新增效,
预计每年新增净利润 2,900 万元。一是裕中电厂供热改造项目,
裕中电厂通过供热改造增加供热能力,释放 1,200MW 的供热能力。
为满足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和新郑市用热需求,进一步开拓供热、
供汽市场,继续增加对外供热量。为推进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
集中供热项目,裕中电厂与城市运营公司签订了《“西热东送”郑
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热源合作意向书》,根据《郑州市 2020 年大
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7 个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由航空港区完成裕
中电厂至航空港区供热管线工程建设。该项目可从郑州市西部向
东部输送热能,弥补东部热源不足,解决民生供暖问题。二是华
兴供热管网复线项目,在全长已达 106 公里,覆盖了张家港开发
区、高新区等主城片区的现有热管网基础上,热网复线管道与二
期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同步建设,进一步促进多元业务的协同共进。

                            26
华兴热网复线建设正在有序推进,项目投产后年销售收入预计增
长 20%~30%以上,届时将一举解决现有供热能力的瓶颈问题,
进一步增大公司在张家港区域的供热半径和市场份额;物理上实
现了与其他待归并整合管网的互联互通,保证了区域供热市场的
可靠性。与此同时提高了张家港地区天然气供热的比例,对地方
节能减煤和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上述供热能力的增加,既可满足当地居民及企业的用热需求,
还将增加公司发电利用小时、降低综合能耗,进一步提升公司营
收和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第五,综合码头中转疏浚砂项目。沙洲电厂拟利用现有综合
码头及闲置土地,与具有资质的合作单位和政府部门成立合资公
司共同经营疏浚砂业务,合作开展江砂贸易,目前已初步达成合
作意向。随着国家对环护力度的持续加大,砂石建材开采受限、
长江锚地转驳逐渐取消,而张家港及周边地区大型基建较多,黄
砂建材中转销售需求量增大,沿江码头资源和堆场资源较为稀缺。
为推动长江大保护和沿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长江
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和管理,合作单位目前已经得到张家港市政
府的授权,促进张家港段长江航道疏浚砂及地方码头疏浚砂的综
合利用。

    (2)深挖生产潜力,提产提效。

    电力业务板块。一是加大电量营销,积极争取电量,充分利
用机组供热、区域电网支撑、超低排放等各种手段争取优先电量
指标,同时最大限度争取市场交易电量,努力增加电力业务收入。


                             27
二是结合地方政府相关规划及热负荷增长需求,适时进行机组供
热能力改造与提升,推进热网建设,加快公司在热电联供和燃气
发电领域的布局,全面提升公司的整体供热(汽)实力。

    煤炭业务板块。一是优化生产组织、实现稳产高效,大力开
展工艺升级、区域升级工作;优化接续,切实提升矿井单产单进
效率,力争保量提效。二是“向技术要安全,向技术要效益”,大
力开展技术增效,通过积极寻找优质煤和开展不同煤层联采、配
采等措施,提高煤质,赢得市场,谋求提质提效。三是通过优化
采掘生产工艺和技术参数全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管理提
效。四是加快装备智能化建设,达到少人化,提高矿井单产单进
水平,实现装备提效。五是在公司恢复融资功能后,迅速开发现
有优质煤炭储备项目,为公司长期发展提供坚强后盾,实现年新
增产能 300~600 万吨,谋划资源提效。

    (3)加强经营管控,降本增效。

    第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深挖
潜力,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降本增效。一是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按期组织召开各板块生产经营分析会议,及时解决生产经营中出
现的重大问题,切实把降本提效、增收节支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通过严格薪酬管理、加强劳务费用管控,以及对业务招待费、
差旅费、办公费等三项费用实行预算控制,降低成本,增加效益。
三是煤炭板块立足开源节流,通过提高装备水平、提高设备自动
化程度、优化劳动组织,降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电力板块
按照价值寻优的原则制订采购策略,通过认真分析国家煤炭产、
运、销及库存相关数据,预判煤价走势,编制煤炭采购计划,降
                            28
低煤炭采购成本。

    第二,不断强化经营考核,细化成本考核项目,落实成本控
制与绩效考核挂钩机制,严格考核兑现,实现机制增效。一是通
过建立健全以利润、现金流、重点工作为中心的目标考核体系,
通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将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层面,压力传
递到每个人,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二是对公司各业务
板块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兑现,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
引导作用,并及时调整考核政策。三是煤炭板块狠抓可控成本管
控,根据可控成本考核办法及细则,将区队工资、修理费、新增
采购费用等 11 项指标纳入考核范围,进行严格管控和考核。四是
电力板块对煤炭采购成本实施严格考核,制定煤炭采购价格控制
目标,要求各发电厂通过采取针对性措施,全方位控制煤价。

    第三,开展管理创新,不断深挖潜力,充分开展内外部对标,
实现管理增效。一是根据煤炭业务板块各矿井受限于先天地质条
件和煤炭赋存条件的现实差异,一方面在公司内部相近矿井之间
对各类指标和执行力进行对比;另一方面与同行业先进指标进行
横向对标,通过对标,找出差异,分析差异原因,采取针对性措
施,提高管理水平,增加效益;二是根据电力业务板块产品同质
化和机组规范化的特点,采取各发电厂与同区域、同类型的外部
企业机组针对发电利用小时、煤耗、厂用电率、燃料采购价格以
及机组运行管理等进行对标,自己突出的地方保持优势地位,不
足的地方,通过学习交流,努力赶超。

    第四,进行机构专业化改革,全力推进集采集销工作,实现
重点环节增效。一是成立电力事业部、煤炭事业部,对电力、煤
                            29
炭业务板块实行专业化管理、扁平化管理。二是在两个事业部成
立采购中心,将各厂、矿的物资、工程、服务类的项目统统纳入
集采范围,由各业务板块的招采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减少采购招
标批次,减少中间环节,形成集约化、规模化优势,降低成本。
三是在煤炭事业部成立煤炭销售中心,整合煤炭销售业务,发挥
集销优势。

    第五,做好煤电融合,提高产业附加值,形成煤电互动新局
面。一是合理控制煤炭库存,严格控制损耗和热值差,降低燃煤
成本。二是大力实施煤炭配采、配洗增效战略,以价值创造为中
心,优化不同煤种配采、配洗方案,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实现
源头增效。三是对副产品价值吃干榨尽,加大煤炭中煤、煤泥,
电力粉煤灰等副产品统一管理,提高综合效益。四是加快形成煤
炭的自产、自销、自用的煤电互动新局面。

    (三)保障措施

    1.加强党建工作,以党建引领公司新发展。

    积极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把党的建设融入公司发展的各
项工作中,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以高质量党建促进公司新发展。加强和改进工会等群团工作,不
断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强化队伍建设,夯实稳定发展基础。

    制定人才发展长远规划,利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
有计划培养经营团队的运营能力。进一步充实激励机制,继续大
力引进、更新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夯实公司稳定发展基础。简

                           30
化管理体系,真正落实扁平化,持续提高市场敏感性和反应能力。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制衡机制。

    支持转股债权人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
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构建合理决
策机制和刚性、完整风险防控体系为重点,规范优化业务流程和
决策机制,确保公司守法合规经营。

    4.自觉接受债权人监督,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支持债权人派驻观察员进驻公司,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5.优化和提升管控体系,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引进行业先进管理经验,对公司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和业务
流程进行再造,优化和提升管控体系,向管理要效益。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执行完毕的标准

    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由永泰能源负责执行。

    (一)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自获得晋中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执行完
毕。在执行期内,永泰能源将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
务,并优先支付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非永泰能源自身原因,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完毕的,永泰能源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晋中中院提交延长

                            31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晋中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
执行。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
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在本重整计
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永泰能源之间形成新的
法律关系,自永泰能源向债权人出具《留债方案确认书》之日起,
视为本重整计划对这部分债权人已执行完毕;

    3.应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
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对预计债权需要预留的偿债资金和
抵债股票已划入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5.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6.债权人与永泰能源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
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
的规定获得清偿。

    (四)协助执行事项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永
泰能源及/或管理人将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有关单位出具
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32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
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
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

    (三)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永泰能源的职责

    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永泰能源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
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
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四)监督期限的延长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
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晋中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的申请,并根据晋中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
限届满时,管理人将向晋中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
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其他说明事项

    (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
之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


                           33
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虽未表决通过但公
司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本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务人、全
体债权人和出资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资产处置

    为夯实资产质量,改善现有资产结构和状况,提高公司盈利
能力,并为重整完成后进一步结构调整和市场化改革创造有利条
件,永泰能源拟将持有的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1,848,495 股股
份、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2.30 亿元初始运营资金债权及相应权益
和华瀛石化 100%股权(不含华瀛石化持有的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49%股权)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所得在支付相应税费后优先清偿
以上述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债权,剩余资金按照留债金额比例,
向留债延期清偿的债权人进行分配。

    (三)留债债权的提前清偿

    在处置资产或永泰能源恢复融资能力的情况下,永泰能源可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按比例提前清偿全体留债债权。

    (四)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分配

    1.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
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
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
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




                            34
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
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
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
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每家债权人以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
信息。

    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股票将按
照本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
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
致分配股票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
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股
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
所有/控制的账户内。

    (五)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的提存及处理

    1.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
受分配的偿债资金/抵债股票的,管理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将应向其
分配的资金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或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将应向其分配的抵债股票提存至管理人证券账户,提存后视为永
泰能源已经根据本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义务。已提存的偿债资金
及股票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自身原

                           35
因仍不领取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的权利。已提存的偿债资金
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按比例提前偿还留债债权;已提存的偿债股
票公司可以依法予以处置,所得资金用于按比例提前偿还留债债
权。

    2.对于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最终未获法院裁定确认的,
根据本重整计划为其预留的资金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按比例提前
偿还留债债权;已提存的偿债股票公司可以依法予以处置,所得
资金用于按比例提前偿还留债债权。

    3.债权人已进行债权申报,且管理人已经初步审查,但截至
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金额及因诉讼、
仲裁未决,条件未成就或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作出审查
结论的债权金额,与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存在差异的,以最终确
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清
偿。已按照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在清偿上述债权后仍
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上市公司用于按比例提前偿还
留债债权;剩余的偿债股票公司可以依法予以处置,所得资金用
于按比例提前偿还留债债权。

    4.对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
满三年未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根据重整计划为其预留的资金将归
还上市公司用于按比例提前偿还留债债权;已提存的偿债股票公
司可以依法予以处置,所得资金用于按比例提前偿还留债债权。

       (六)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即 2020 年 9 月 25 日)之后依法对外

                              36
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
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
偿债资金及股票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七)重整费用的支付

    永泰能源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
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
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
法》支付;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优先支付,由管理人中的中介机构收
取;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依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永泰
能源财产变现税费、转增股票登记税费及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
执行职务的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八)共益债务的清偿

    永泰能源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
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永泰能源按照相关合同约定随时清
偿。

       (九)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永泰能
源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
定批准后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债权人不予协
助的,公司/管理人将申请晋中中院强制解除保全措施;如因债权

                              37
人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永泰能源财产的保全措施而影响公司重整
计划执行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及损失的,由相关债权人向
公司及相关方承担法律责任。

    (十)信用修复

    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改
善,并将恢复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在符合相关
法律规定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各债权金融机构不得因本次重整
而拒绝向永泰能源提供平等融资资格,并争取给予永泰能源融资
公平公正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协助永泰能源完成信用修复。

    (十一)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
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本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永泰
能源或管理人有权申请变更本重整计划一次。变更后的重整计划
在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获
得法院裁定批准后,由永泰能源执行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管理人
予以监督。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