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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永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2020-12-17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0-095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或“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
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或“法院”)已于2020
年9月25日裁定受理永泰能源重整,并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详见公
司于2020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0-074)
    永泰能源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2月16日下午14时30分采取现场与网络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晋中中院主持,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出资人或其代理人共计1,573人,所持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7,032,383,2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合计
4,114,749,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1%;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
出资人共1,569人,代表股份数合计2,917,633,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8%。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为:同意7,030,547,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出资人
所持股份的99.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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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
定,永泰能源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
书》,结论意见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草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永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出
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向晋中
中院提交《关于提请裁定批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报告》。
    五、相关提示
    公司重整工作得到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永泰金融机
构债权人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关心。通过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与落地,公司债务
结构将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将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加强,经营业
绩将得到提升,公司价值将得到进一步体现,为全体债权人与出资人提供预期更
好、质效更高的回报。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重整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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