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永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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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0 年 9 月 25 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
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重
整各项工作。
经晋中中院同意,公司将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
议表决《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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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破产
法》的规定,经报晋中中院,决定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经晋中中院同意召开。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
会议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亲贤北街 9 号双喜广场 26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
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为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出会议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7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32,383,25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14,749,2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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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17,633,97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3.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晋中中院法官、公司管理人、
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和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投票经 2 名计票人计票、2 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的表
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030,547,53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
反对股数 1,323,2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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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股数 512,5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8%同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破
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破产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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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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