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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泰能源: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
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
利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
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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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行为,做好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
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财
务、审计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
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
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
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作为日常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
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资金往来等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往来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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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由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停止侵害、赔偿
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一旦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公司应立即整改,及时制止并追回被占用资金。如不能及时追回,应召开公司董
事会,申请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有公司股权,一旦无法
以现金清偿则可以依法通过“以股抵债”及“以资抵债”或通过司法拍卖等形式
变现偿还。
    第十九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
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
有重大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议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
严格履行相关担保程序。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
和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情形,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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