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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泰能源: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26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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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
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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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前款“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或是未按照本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办理持股变动的,公
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对于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将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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