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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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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
街 9 号双喜广场 26 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如期召开。网络投票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
体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585,245,5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52,150,0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2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3,095,42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8 名、监事 3
名和高级管理人员 8 名,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因疫情防控原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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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投票经 2 名计票人计票、2 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7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83,540,8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
     反对股数 1,642,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弃权股数 62,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同意,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83,540,8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
     反对股数 1,642,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弃权股数 62,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同意,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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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83,540,8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
     反对股数 1,642,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弃权股数 62,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同意,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83,540,8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
     反对股数 1,642,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弃权股数 62,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同意,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83,575,6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
     反对股数 1,621,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
     弃权股数 48,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56,283,23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7%;
     反对股数 1,621,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6%;
     弃权股数 48,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83,575,4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
     反对股数 1,607,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弃权股数 62,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5%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56,283,03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6%;
     反对股数 1,607,7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1%;
     弃权股数 62,4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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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56,248,43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股数 1,646,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0%;
     弃权股数 58,6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本项议案所涉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回避了表
决,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027,292,382 股不计入本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56,248,43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4%;
     反对股数 1,646,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0%;
     弃权股数 58,6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8.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61,892,4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6%;
     反对股数 23,256,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1%;
     弃权股数 97,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6%同意,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 534,600,03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145%;
     反对股数 23,256,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81%;
     弃权股数 97,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9.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61,898,9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8%;
     反对股数 23,249,6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0%;
     弃权股数 97,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8%同意,审议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61,892,4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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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股数 23,290,7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9%;
     弃权股数 62,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6%同意,审议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83,534,3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6%;
     反对股数 1,648,8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弃权股数 62,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6%同意,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83,534,3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6%;
     反对股数 1,648,8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弃权股数 62,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6%同意,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83,540,8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
     反对股数 1,642,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弃权股数 62,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同意,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583,540,82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
     反对股数 1,642,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弃权股数 62,4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8%同意,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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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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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   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晓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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