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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泰能源: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5月修订)2022-05-28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强化约束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
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下
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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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
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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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
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
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上述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如上述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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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
项;
    (八)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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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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