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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体产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08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
                                 2018-60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2018 年 12 月 7 日,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 2018 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董事

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2018 年 9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的修订(以下简称“第一次修订”)

以及公司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等规定对

《公司章程》中回购等相关条款进行的修订(以下简称“第二次修订”),公司第

二次修订的条款为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一百

一十一条,第一次修订及第二次修订涉及对《公司章程》相同条款作出修订的,以

第二次修订内容为准。

   结合第一次修订与第二次修订的内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 修改第一条

   原文内容: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
   现修改为: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与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修改第二条

   原文内容: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5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120000400000418。

   现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5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20000710921568D。

   3. 修改第十六条

   原文内容: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

   现修改为: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 修改第十九条

   原文内容: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为25364.82万股,五家发起人持有

股份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筹集中心持有10,181.6万股,占总股本的40.14%;



                                    2
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5634.72万股,占总股本的22.21%;国家体育总局体育

彩票管理中心持有929.5万股,占总股本的3.66%;中华体育基金会持有929.5万股,

占总股本的3.66%;国家体育总局器材装备中心持有84.5万股,占总股本的0.33%。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普通股总数为 18,000 万股,五家发起人

持有股份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筹集中心持有 7,685 万股,占总股本的 42.7%,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沈阳房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4,32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4%,

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中华体育基金会持有 715 万股,占总股本的 3.97%,出资

方式为货币出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持有 715 万股,占总股本的

3.97%,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国家体育总局器材装备中心持有 65 万股,占总股本

的 0.36%,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上述发起人出资时间均为 1998 年 3 月。

   5. 修改第二十四条

   原文内容: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方式处置。

   现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3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方式处置。

   6. 修改第二十五条

   原文内容: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7. 新增第二十六条

   新增内容: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4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8. 修改第三十四条

   原文内容: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本人持股资料;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4)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现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5
股份;

(五)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本人持股资料;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4)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9. 修改第四十条

原文内容: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公司形式的变更等事项作出决



                                    6
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十五)审议依法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相关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依法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和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公司形式的变更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7
   (十五)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六) 审议批准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十七) 审议依法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和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0. 新增第四十二条

   新增内容为: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1. 修改第四十四条

   原文内容: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改为: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8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12. 新增第四十六条

    新增内容为: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会议

实际情况确定并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列明。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3. 新增第四十八条

    新增内容为:第四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14. 修改第五十九条

   原文内容:第五十九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

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

 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9
 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 董事会应当聘请执业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出

 具法律意见;

   (三)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现修改为:第六十三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

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应当保

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

规定:

   (一)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

 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 董事会应当聘请执业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出

 具法律意见;

   (三)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修改第六十一条

   原文内容: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股票交易日发布延期通知,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和公布延期后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现修改为: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名列的提案不应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股票交易日发布延期或取消通

知,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和公布延期后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0
   16. 修改第六十八条

   原文内容: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7. 删除第七十条

   原文内容: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

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

 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11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事项。

   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

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

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股东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的,除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投票外,还

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投票。网络投票根据相关实施办法办理。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不再施行,则本条规定亦同

时自然废止,本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亦失去其效力。

   18. 修改第七十一条:

   原文内容:第七十一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现修改为:第七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9. 修改第八十条



                                   12
  原文内容: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律师及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现修改为: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五)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律师及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20. 修改第八十六条



                                   13
   原文内容:第八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现修改为:第九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4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21. 修改第九十六条

   原文内容: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15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

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第一百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16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2. 修改第一百一十一条

    原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现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

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3. 修改第一百六十条

   原文内容: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现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后,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除上述修订外,《公

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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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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