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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1-10-30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1 年 10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 1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 2
第四章   审计程序 ................................. 4
第五章   审计整改 ................................. 6
第六章   责任追究 ................................. 7
第七章   附 则 ....................................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
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集团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
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
集团《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
或人员,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
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集团总部、直属公司及
其管控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
有效性,以促进集团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战略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内
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
直属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本机构
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集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下设审
计委员会,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第六条 集团在总部设立内部审计主管部门,规范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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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编制审计计划,制定项目
审计方案,组织并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
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
需要的专业能力,具备与集团实际经营的业务相关的财务、
审计、法律等领域的知识。集团应当保持合理、稳定的内部
审计人员结构,严格把握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其通过多种
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以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和人员依法接受审计机关
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预
算管理。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的
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
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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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财务收支、预决算,资产质量和对外投资
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高级管理层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
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
公司改进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工作;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
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协调与审计机关、监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等外
部审计的工作;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内部审计拥有
下列权限:
    (一)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进行
访谈、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类
档案、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检查相关资产;有权调
阅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记录、信息系统信息等
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有责任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审计所需
的资料、人员等资源;

    (二)有权列席或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等与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有关的会议,了解风险信息,公司管理层
应及时通报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的违规、内部欺诈行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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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他重要的风险预警信息;

    (三)有权根据项目的需要,在不违反独立性、客观性
的前提下,向其他部门调用内部审计项目所需的人员或其
它资源。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原则下,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有关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鉴证、评估,并根据结果出具报告;

    (四)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对于审计
发现问题给予答复及反馈;对于经确认的审计发现问题,有
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制定整改计划,并要求
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交整改计划的实施情况;

    (五)有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
子数据,予以暂时封存;

    (六)有权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加强内
部控制、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提
出处理和处罚建议,并通过集团相关制度流程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问责;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公司和个人,可以向集团提出表彰建议;

    (八)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制度赋予的其它权限。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收集和研
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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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可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制订项目审计方案,明确审
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确定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
小组,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
计、委托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提前发出审
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项目,审计通知书
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接
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
作总体要求,运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和
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问题;
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
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
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随时
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
通,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
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十七条 每次审计项目完成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
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审计事项和重大审计问题向董事会及
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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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以保证纠正措
施的真正落实和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
项,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内部审计的档
案资料,定期对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审计档
案的安全。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主管
部门针对审计检查指出的问题,开展落实整改要求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制:被审计单位总裁
(或总经理)作为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并组织落实
问题整改及整改督促工作。被审计单位承担整改工作的主
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具体实
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实施:
    (一)被审计单位总裁(或总经理)全面负责各项整改
工作;

    (二)梳理审计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部门与责任人;

    (三)各相关部门制订整改措施与整改计划;

    (四)制订整改方案报送内部审计主管部门;

    (五)按照整改方案组织落实整改;

    (六)落实对审计问题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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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记录与跟踪。被审计单位
向内部审计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与整改进度。内部审计
主管部门要将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进度录入审计整改
情况统计表。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在统计表中记录整改
进展情况,对照被审计单位整改方案进行督促。
    第二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层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集团责令
改正,绩效考核予以扣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不接受、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拖延提供审计资料,耽误审计工作进度的;

    (三)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者集团内部
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集
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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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执行集团保密管理制度,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者集团内部
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集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2021 年
11 月 01 日起发布实施。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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