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公司 2022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效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原则,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同意本报告的相关结论。 独立董事:黄海燕、贺颖奇、吴炜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