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 和必要了解,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 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 公司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海燕、贺颖奇、吴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