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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闽能源: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7-19  

						                            北京大成 (福 州 )律 师事务所
              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⒛17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156801- 010100-20171220-2


致 :中 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北京大成 (福 州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
      “    ”                                        “       ”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指 派吴江成、李青青律师 (以 阝简称 本所律师 )出 席公司 ⒛ 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年 修订)》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
                                     “                  ”
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 (以 下简称 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
    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本 所律师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与验
证 ,审 查 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 司 己承诺 :其 向
本所律师提供 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 、完整的,且 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 一
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的法律 、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 股东代 理人 )在 办理出席
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 民身份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
书、股票账户卡等 ,其 真实性应 当由股东 (或 股东代 理人 )白 行负责 ;本 所律师的责任
是核对 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 (或 名称 )及 其持股数额与截止 ⒛17年 07月 12日 下午 ⒊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
东姓名 (或 名称 )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 目的使用 ,非 经本所
书面同意 ,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 司 召 开 本 次股 东大 会 议 案 经 公 司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八 次 临 时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于
⒛ 17年 07月 01日 在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证 券 时报 》、《证 券 日报 》和上 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年 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股权登记 日、 出席会议股东 (或 代
理人〉的登记 办法与登记 日期 、会议召开方式 、参加会议的方式 、公司联系人、联系电
话等 内容 ,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闩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⒛17年 07月                         18

日 1⒋ 30在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210号 国际大厦 22层 第一会议室召开;会 议 由公司董事
长张骏先生主持 。
     公司股东通过 L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白
⒛ 17年 07月   18日   至 2017年 07月 18日 。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⒐15J:25,⒐ 301⒈ 30,
l⒊ O0△    ⒌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⒐ 15△ ⒌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 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 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
      ㈠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或 股东代理人 ,下 同 )共 俘 人 ,代 表股
份 r,z`f形 `"7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J`· 2+rr%。 其中                    :




      (1)出 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共 7人 ,代 表股份 r2v`ε 彡2`2舛 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9 Ω ,"41%;
      (2)根 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人 ,代 表股份                呼,2¢    ,占 公司股份总
                                                                  ``9′
数的比例为                                                     `股
                  〃,`;f9%o以 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2、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 ,尚 有在公司的董事 、独立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
      ㈢ 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经本所律师查验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和规
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是 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 《关于召开公司 ~9017年 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为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倩况报 告的议案


     经 审查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没 有股东提出超
出上列事项 以外的新提案 ,未 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吏的情形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 )现 场投票 :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 )网 络投票 :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 。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
     (三 )公 司当场分别公布   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 的表决结果 。
     (四   )中 小投资者系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 。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 意 r,。 `″ ∴窍 ¢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的 ,£ ,,f° 8%;反 对 ”⒎″口'94;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 ⒉∮u%;弃 杈      '一   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 %;
     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 意 、Jr8`9r7股 ,反 对 1;吧 甲嘭股 ,弃 权   /股   。


    经审查 ,本 次股东大会 以记名投票进行了表决 ,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
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 、
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 、有效 。




                                                 负责人 :

                    ° Io60




     经办律师   :




                               2017   +07 E   18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