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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闽能源: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16  

						                            北京大成 (福 州 )律 师事务所
              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⒛ 17年 第 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156801- 010100-20171220-3


致 :中 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 (福 州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
      “    ”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指 派吴江成、李青青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 席公司 ⒛ 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年 修订)》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 下简称 “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 所律师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与验
证 ,审 查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 关文件资料 ;公 司己承诺 :其 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 、完整的,且 有关副本材料和 复印件与原件 一
致。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中国有关的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 股东代理人 )在 办理出席
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
书 、股票账户卡等 ,其 真实性应当由股东 (或 股东代理人 )自 行负责 ;本 所律师的责任
是核对 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 (或 名称 )及 其持股数额与截止 ⒛17年 08月 09日 下午 ⒊00
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
东姓名 (或 名称 )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诀议公告予以公告之 目的使用 ,非 经本所
书面同意 ,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 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 第 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 ,并 于
⒛17年 07月 ⒛ 日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上
                                                                                 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 《关于召开公 司 ⒛ 17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
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的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 (或 代
理人 )的 登记办法与登记 日期 、会议召开方式 、参加会议的方式 、公司联系人 、联系 电
话等内容 ,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日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公司全体股东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 议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 行 。现场会议于 ⒛ 17年 OB月 15
日 1⒋ 30在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 210号 国际大厦 22层 第一会议室召开 ;会 议 由公司董事
长张骏先生主持 。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 时间:自
⒛ 17年 Os月 15日 至 2017年 08月 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⒐ 15J∶ 25,⒐ 30△ ⒈3o,
1⒊ 00△ ⒌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⒐ 15△ ⒌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 、会议 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 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㈠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或 股东代理人 ,下 同)共 和 人 ,代 表股
份   rT彡 `"伞 、肜 乡股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Jˉ
                                                               7,〃 72%。 其 中
                                                                  :




       (l)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 人 ,代 表股份‘      77`49J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7.47at%;                                  ''半
       (2)根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 人 ,代 表股份 2`午 ε亻 竿 股 ,占 公司股份总
                                                           '7¢
数的比例为 9,2劭饣 %。 以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2、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 ,尚 有在公司的董事 、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
       ㈡ 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经本所律师查验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和规

                                            2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是 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 《关于召开公司 ⒛17年 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为    :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 的议案


      经 审查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没 有股东提出超
出上列事项 以外的新提案 ,未 出现对 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


      四、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诀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现 场投票 :本 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二 )网 络投票 :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 。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 决结果等情况 。
      (三 )公 司当场分别 公布 了现场投票表决结
                                                       果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以及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四   )中 小投资者系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sOb以 下股份的股东。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结果为 :同 意 rZ+、 F;‘   yzJ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 会 有表
                                                                                  决权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
人所 持股份 的 ``.sˉ ,甲           对多 饣 ⒏`卿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有 表 决权 股 东及 股
                            `%;反
东代理人所 持股 份 的   `,仁 。9%;弃 权           夕    股 ,占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有表 决权股 东
及股 东代 理人 所 持股 份 的   '''%;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表 诀 结果 :同 意″胛            '股
                                                   '`铛         ,反 胧 嗡     锻 ,弃 权
                                                                            ,’                 夕 股。


     经 审查 ,本 次股 东大 会 以记 名 投票进 行 了表 决 ,表 决 方 式 、表 决程序 和表 决结果符
合法律和 规 范性 文件 、《公 司章程 》 的相 关规定 。


    五 、 结论 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
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的资格和股 东大会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杲合法 、有效 。




                                   (屋
                                         箐〉   人:氵冫自 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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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   ~2丝 丝纟囟L~




                               2017年 08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