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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闽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联席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7-09-29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联席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联席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上述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
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为推进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工作,公司聘请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业证券”)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因公司控股股东福建
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王非先生同时担任兴业证券董事,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聘请兴业证券作为联席主承
销商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在充分参考行业平均水平后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上
述定价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4、同意聘请国融证券和兴业证券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
销商。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 页无正文,为 《中
                         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 请非公开发
行股票联席主承销商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
                                                    字页 )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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