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2019-01-12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合资设立福建省充电设施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
议案》进行了核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必要的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战略定位和主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完善产业
链,抢占福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发展先机,培育公司未来利润增长点,有
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与国网电动汽车服务(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
公司、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福建省充电设施投资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
( 以下无正文)
(此 页无正文 ,为 《屮闽能源
股份有限公 Hl独 ⒈董艹关 J’ 公司对外投资设 立
合资公 司的独立 意见》之独立董事签署页 )
独 立 董事 :
陈 荣 文
⒛ 19年 1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