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18
证券代码:600163 证券简称:中闽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8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
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公司的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对公司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经营成果均无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
订,适用于 2018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为了使提供的财务信息
能更真实、可靠的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的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修订并发布了
《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对 2017 年度的财务
报表列报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如下: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归并至“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款”,调整后“应收账款”列报金额 0,调减 352,731,371.68 元,“应收票据及
应收账款” 列报金额 352,731,371.68 元,调增 352,731,371.68 元;
(2)将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及“其他应收款”行项目归并至“其
他应收款”,调整前后“其他应收款”列报金额 16,305,123.55 元,不影响;
(3)将原“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
调整前后“固定资产”列报金额 2,541,346,898.58 元,不影响;
(4)将原“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调整
后“工程物资”列报金额 0,调减 453,087.17 元, “在建工程”列报金额
181,502,254.00 元,调增 453,087.17 元;
(5)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归并至“应付票据及应付账
款”,调整后“应付账款”列报金额 0,调减 265,062,388.74 元, “应付票据及
应付账款”列报金额 265,062,388.74 元,调增 265,062,388.74 元;
(6)将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及“其他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其
他应付款”,调整后“应付利息”列报金额 0,调减 2,202,971.16 元,“其他应
付款”列报金额 7,107,261.54 元,调增 2,202,971.16 元。
该报表项目列报的调整对公司 2017 年及 2018 年经营成果均无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
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8 日